高市蔡姓妇人去年6月骑机车与颜姓男子驾驶汽车擦撞,蔡妇倒地送医不治,蔡妇丈夫汤男控告驾驶颜男涉嫌过失致死,高雄地检署侦查认为,蔡妇当时骑机车在颜男汽车右前方,到路口时没有依规定两段式左转,认为颜男没有过失,检方不起诉处分,全案可再议。
不起诉书指出,去年6月27日中午12时许,颜男(34岁)开车沿着仁武区环湖路快车道由东往西行驶到澄观路2段与水管路3段路口时,蔡妇(61岁)骑机车行驶颜男右前方,没有采取机车两段式左转安全措施,贸然行驶该路口,造成车祸,蔡女人车倒地后,头部受伤,送往高雄荣总医院急救,同年7月6日凌晨伤重不治。
检方认为,蔡女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行为,让人猝不及防的情况下难采取预防,任何人处在此情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防范作为。
不起诉指出,颜男当时信赖号志指示,在正常速限内开经过该路口,基于“信赖原则”信赖绿灯直行不会与其他车辆发生擦撞,颜男遵守交通号志,且注意车前状况行车,难以期待颜男可以意识到蔡女两段式左转违规行为,认为颜男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对于蔡女的死亡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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