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共享单车第一股的永安行上市进程中遭遇专利权诉讼,双方对垒升级。6月27日,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行)发布声明,控诉顾泰来先后在三地向永安行提起诉讼,涉嫌滥诉,其目的是阻止企业上市。
此前一天,6月26日,江苏先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顾泰来出席了在北京举行的专家研讨会。研讨会上顾泰来公布了案件的最新进展:针对苏州中院的判决已在江苏省高院上诉、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立案。
研讨会由知识产权领域媒体筹办,来自北京大学等高校十多名专家就苏州中院不允许顾泰来撤案、南京中院与苏州中院究竟谁先立案等争议进行了讨论。
6月7日,针对专利持有人顾泰来起诉永安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判决,永安行的共享单车系统和公共自行车系统不涉侵权,驳回顾泰来诉讼请求。永安行随后在6月8日公开了判决书。
永安行认为,顾泰来是以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工具,多地诉讼、撤诉、修改诉讼金额、向媒体发声,其目的是阻挠永安行上市。顾泰来则认为,苏州中院涉嫌与被告方勾结。
4月6日永安行IPO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被市场称为“共享单车第一股”。4月18日,顾泰来向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上海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中金公司送达了永安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律师告知函。因涉专利纠纷,5月5日,永安行和保荐机构称,“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考虑”,决定暂缓IPO发行。
对于起诉永安行的原因,顾泰来曾告诉财新记者,“我只是一个偶然的机会在新闻上看到永安行IPO过会的消息。如果强行冲关IPO就是所谓的带病上市、绑架股民,很可能对法庭造成不必要的干扰,这就是我请求证监会暂缓发行的原因。”当时顾泰来表示,自己还没有与任何单车企业接触,不会起诉其他共享单车企业。
据永安行披露,原告顾泰来4月17日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安行立即停止侵权,并要求永安行向其支付维权成本10万元。4月20日,顾泰来将索赔金额变更为1万元,并要求撤诉。不过,苏州中院未允许其撤案。
5月23日上午,苏州中院开庭,顾泰来未出庭。永安行的律师在庭上表示,原告关于侵权主张的相关技术比对证据缺乏,其本应负举证责任,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带来的法律后果。代理律师主动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在镇江就永安行有桩公共自行车和无桩共享单车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取证。“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公司的自行车租赁系统技术方案与顾泰来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完全不同,不存在侵权。”
关于顾泰来申请撤诉,苏州法院不准许撤诉,研讨会绝大多数专家认为,起诉与撤诉是专利权人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当事人均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顾泰来告诉财新记者,苏州中院案中,他证据不充足有其原因。其在南京起诉后申请将苏州起诉撤案,但苏州中院以“争议仍然存在、诉讼影响未消”,不准许撤诉。顾泰来因此认为不允许撤诉不合理,“出庭也是自取其辱”,开庭和宣判均未出席,随后败诉。永安行在声明中提出,“顾泰来一方面告知法院因证据不足需要撤诉,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大肆炒作永安行侵犯其专利。”
顾泰来则辩称,撤诉事实上不需要理由,申请撤诉时随意拟定了理由称因证据不足,南京中院案件如果开庭他一定到庭。
对于南京中院的诉讼,永安行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南京中院驳回后上诉至江苏省高院,尚未得到回复,开庭日期目前待定。据顾泰来披露,江苏省高院为此举行了一次听证。
除撤诉问题,原被告的第二个矛盾在于,如果涉及一事不能两诉,苏州和南京两案哪一个在前?这还关系到案件管辖权的问题。从判决书看,苏州中院的立案时间是4月17日;南京中院的立案时间是4月18日。永安行认为,苏州立案时间早于南京中院,因此申请撤销南京中院的民事裁定书。
顾泰来则提出,苏州中院虽然文书中写着4月17日立案,但涉嫌时间倒签。顾泰来称,他在4月17日到苏州中院立案,快下班的时候咨询庭长被告知尚未审核,于是18日又去南京申请立案。顾泰来称,在4月18日至20日未收到苏州中院的受理答复,20日下午又到苏州中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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