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财政部、国务院、银监会、发改委、保监会等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新闻媒体也对证监会同意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棉纱期货交易、央行提速银行卡清算准入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报道。





(一)正式发文
1、财政部发文
6月26日,财政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暂免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财税[2017]52号)。
该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明确将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1],银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仍由中央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6月27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74]48号)。
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2]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
6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
要求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挂钩,同时预算评审情况与部门整体预算安排挂钩,按10%设置预算评审容忍度,财政部开展的项目预算评审,凡整体审减率超出容忍度的部门,要压减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并扣减三年支出规划数量。
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4](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5]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国务院发文
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对完善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作出了全面的部署。
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6],并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6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7]10号)
[7]。明确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
6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对今后一个时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作出部署[8]。
3、银监会发文
6月2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17]30号)。
该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进行了整顿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吸收公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第二,严禁利益输送行为,不得向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与实物等;不得通过安排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业、升职,或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酬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第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提升服务水平,尊重公款存放主体的意愿和服务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主动参加公款存放银行的评选,持续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种类,不断提升存款综合服务水平。
6月28日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
此前《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均明确要求“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9]”本次《通知》是为了有效落实已有监管规则,防止校园贷乱象而做出的进一步规范,其充分贯彻了“疏堵结合、打开正门、扎紧围栏、加强治理”的总体思路。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打开正门补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进一步针对大学生合理需求研发产品,提高对大学生的服务效率,补齐面向校园、面向大学生金融服务覆盖不足的短板。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大学生群体的风险特点,开发既能满足大学生融资需求,又能有效控制风险的校园金融产品。第二,旁门关闭治乱象,从事校园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一律暂停新发校园网贷业务标的,并根据自身存量业务情况,制定明确的退出整改计划[10]。同时,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监管部门应联合各方力量,加强整治,及时纠偏。第三,综合施策强教育,要求整顿校园贷市场的同时,抓好校园秩序管理与学生教育引导工作。
4、保监会发文
6月30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
针对当前关联交易管理中存在的关联关系难以识别、交易结构复杂多变、关键环节审核责任不清晰等乱象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强化保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要求保险公司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且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成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同时统一交易协议中应当包含关联交易控制条款,并符合穿透审查的要求。第二,明确穿透监管原则。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严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追溯穿透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实际权益持有人,下溯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包含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方资产,并且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所形成的关联方(已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除外)与保险公司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也纳入监管。第三,建立“责任到人”的审核和追责机制。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层层审核。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应当清晰留痕并存档,对关键环节负责人进行层层追责。第四,完善事前、事中监管措施,将风险控制端前置,明确规定对违规关联交易或存在潜在风险的关联交易,保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质询、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措施。
5、发改委发文
6月28日,发改委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该目录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而之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将同时废止。
6月28日,发改委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共同发布《关于促进市域(郊)铁路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7]1173号)。
提出在充分利用既有铁路的基础上,有序新建部分线路,优化完善市域(郊)铁路网络。建立政府投入、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相互支持的多层次、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目标至2020年,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长江中游、成渝等经济发达地区的超大、特大城市及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市域(郊)铁路骨干线路基本形成,构建核心区至周边主要区域的1小时通勤圈;其余城市群和城镇化地区具备条件的城市启动市域(郊)铁路规划建设工作。
6月29日,发改委、财政部共同发布《关于降低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63号)。
要求降低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由每吨10元调整为5元。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6月29日,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6月30日,发改委发布《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旨在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的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府服务。
6月30日,发改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号)。
该征求意见稿是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的基础上,具体部署2017年的降成本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将减税降费仍列在降成本工作的首位,并重点突出了“大幅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第二,要求在风险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强调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第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同时指导地方政府完善对其投资、管理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政策,推动政府投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关于以上内容的具体解读请参见《兴业研究宏观研究报告:防风险下的降成本—评2017年降成本工作部署20170702》[11]。
6月30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1111号)。
要求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中证协发文
6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证协发[2017]153号)。
此前,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同时也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或修订有关投资者适当性自律规则的“上位法”。所以本次指引是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其主要内容参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执行。此外,指引还明确了如下要求:第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第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该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第三,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12]。
7、中基协发文
6月28日,中基协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4号)。
其配套发布了六大类业务参考模板,为基金行业贯彻落实证监会2016年底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提供指导。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明确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两大类。基金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直接接触,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是销售基金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主体,也是落实基金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第二,鼓励募集机构间的有序竞争。在遵照此前《办法》相关底线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募集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提升产品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核心竞争力,提供差异化安排。第三,简化操作步骤和流程,减轻机构和投资者负担。本次指引取消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更新要求、简化了投资者基金信息证明材料,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投资者、投资者信息核实、投资者转化流程、评估数据库、高风险等级产品销售等条款的执行难度,减化了给投资者带来不便的具体要求,强化纠纷调解中检验基金募集机构落实适当性成果。第四,明确了新老划断的制度安排。已经持有基金的投资者是按照行业原有的适当性安排进行的,《指引》实施后无需对风险等级进行重新测评,投资者在原购买渠道继续申购原有基金,或申购不超过原风险等级的新基金产品时,也不必对风险等级进行重新测评。
(二)新闻报道
1、证监会监管动态
新三板三类股东问题正在制定审核政策。
6月27日,据媒体报道[13],证监会正针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中存在的“三类股东”[14]的IPO审核问题,研究制定审核政策,监管层对“三类股东”未持排斥态度。目前监管层已经在研究办法,为存在“三类股东”的企业的IPO审核开辟一条通道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6月29日,据证监会官网报道[15],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归纳整合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相关要求,成为各市场、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证监会同意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棉纱期货交易。
6月30日,据证监会官网报道[16],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棉纱期货交易的批复》,要求郑州商品交易所进一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履行交易、结算、监察等重要环节的监管和服务职责,注意防范和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确保棉纱期货平稳推出和稳健运行。具体挂牌交易时间另行公布。
证监会将始终保持对证券期货交易监管的高压态势。
6月30日,据证监会官网报道[17],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发布113项处罚决定,对30人实行市场禁入,接近去年全年水平。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执法原则,始终保持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守住监管底线。
证监会将完善与香港的执法协作制度安排。
6月30日,据媒体报道[18],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举行了两地执法合作工作会议,双方将进一步完善执法协作制度性安排,联手提升双方在市场监察、联合研判、协助执行、信息发布等多方面的合作水平,坚定不移地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两地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保监会监管动态
保监会将加强万能险监管。
6月27日,据保监会官网报道[19],审计署在《关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万能险等筹资入市,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等问题。保监会针对报告中反映的相关问题,将重点强化法人治理、资金运用、产品管理等领域的监管力度,对重点公司实施全过程、穿透式监管;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
保监会将适时推出政策支持险资港股投资。
6月29日,据媒体报道[20],保监会下一步将加强政策储备,根据行业需要和市场实际情况,适时推出相关政策,进一步支持保险资金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增加港股市场投资。
允许保险资金参与深港通业务试点。
6月30日,据保监会官网报道[21],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深港通业务试点监管口径》,允许保险资金参与深港通业务试点。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明确保险机构可以投资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应当参照《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监管口径》的要求执行;第二,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其基金管理人资质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3、银监会监管动态
信托登记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6月29日,据媒体报道[22],目前银监会《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制订正在积极推进中,为配合《办法》的具体贯彻落实,中信登同步开展了相关实施细则的制订,主要对登记范围、登记方式、登记人员管理以及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终止登记申报流程以及登记信息保管、信托登记自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确保登记细则的全面贯彻落地,并已首次书面征求了所有银监局和信托公司的意见。
4、人民银行监管动态
央行提速银行卡清算准入。6月30日,据媒体报道[23],央行发布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服务指南》,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申请、开业准备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该指南具体包括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行政许可申请表、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人出资人列表、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申请人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多个表格细节。
4、其他监管动态
中证协着手公司债券事前监管。
6月26日,据媒体报道[24],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券商发布了《公司债券投资者保护条款范例(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主要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交叉违约、财务指标承诺、限制性事项进行了事先约定。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拟定债券募集说明书时,可参照意见稿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和完善投资者保护相关条款。
中债登发布“债券通”北向通登记托管结算业务规则。
6月27日,据媒体报道[25],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6日晚间发布“债券通”北向通登记托管结算业务规则。这意味着内地与香港市场“债券通”北向通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规则得以明确,“北向通”实行多级托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承担一级托管职能,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承担二级托管职能。
互联网金融整治确认延期一年。
6月28日,据媒体报道[26],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十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正式明确了整改实施阶段应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整改期最长可延至2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及验收。对下一步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进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月29日,据财政部官网报道[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2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环保税法纳税人、征税对象,细化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有关具体情形,还明确了对环保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在环保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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