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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拒录专业不符者:无异于刻舟求剑,必须打破

7月10日,一则关于公考的消息再次刷屏。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自考毕业生王亚玲参加四川省公务员考试,报考巴中市平昌县司法局,通过笔试进入面试,在资格复审时却被通知专业不符。核对巴中市人社部门的招考目录,对于本科层次的招录,要求为“法学类”,下面有法学、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监狱学四个专业,确实没有“法律专业”。

公考中,考生因为专业不符被拒录,类似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

前有山西吕梁考生,因为“世界史”不属“历史学”被取消面试资格;后有江苏徐州考生,因为研究生专业是“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不是“中国语言文学”,笔试面试虽第一,仍被拒录。如今,四川巴中又有了“法律专业”不属于“法学类”。

在徐州的拒录事件中,“中国语言文学”是一级学科,“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是该学科下面的8个二级学科之一。在研究生专业中,根本没有叫“中国语言文学”的专业。而在这次巴中的拒录事件中,因为自考与统考的专业设置不一样,自考里有“法律专业”,全日制学科设置中却只有“法学专业”。

对于地方人社部门来说,公考中严格把关是自身职责,让专业不符的考生蒙混过关,对其他考生肯定不公平;反过来,对当事考生而言,遭遇的又是无法解决的困境,比如自考的法律专业,如果不属于法学类,那该属于什么类呢?再深一步讲,自考学历与统招学历的一致性如何体现?

依据不同的规定和立场,肯定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可以肯定的是,

类似拒录事件,很可能会辐射到某个领域的考生群体。而以王亚玲为代表的很多考生的切身利益,已经受到了严重影响,并将继续影响更多的考生。

作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制度的层面得到解决,而不只是就事论事地处理。

人社部门的招考要求,与教育部门的专业设置,是否存在脱节?如果存在脱节,该按何种原则进行处理?是严格地抠字眼,还是从常理上无视法律与法学之类的字眼区别?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其舟,舟止,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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