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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见过价值一万元的“拍黄瓜”么?

报载,火锅店卖了21天“拍黄瓜”“青椒皮蛋”等凉菜,赚了139元,招来一张行政处罚1万元的告知书!近日,黄埔区一间火锅店因超出许可范围售卖凉菜,被通知行政处罚1万元并没收139元违法所得。“卖个拍黄瓜就要罚款1万元?!”这份告知书在朋友圈流传引起热议,黄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该处罚依法依规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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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二十几天凉菜,只收得区区139块大洋,但却被罚1万元。强烈的对比面前,多数人一致的观感是罚重了。相反的是,另外一些违法情节要恶劣得多的案件,处罚却像罚酒三杯。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没有取得许可就进行买卖,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买卖属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该条例第六十条进一步规定: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无论是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依据、罚款幅度来看,这一行政处罚在合法性上都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合法性没有问题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处罚金额合理。考虑到违法情节轻微,罚款1万而非5000元,这就值得商榷,尽管执法部门在限定范围内有自由裁量权。

说实话,经营餐饮店,我真的不清楚还要分的这么细致。用当地食药监局的话来说,火锅店没有经营凉菜许可,也就是没有经营凉菜的条件,自然出售的凉菜就是不卫生的不安全的,按照食品卫生法应该处罚。好像是很有道理,毕竟如今国内餐饮行业的食品卫生一直为人所诟病,要是当地政府部门严格执法,肯定就能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餐饮环境。

问题是,这样的做法有没有考虑到餐饮业的实际情况?比如说,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上,火锅店的经营范围没有凉菜,但是在火锅店的实际经营中,消费者要求凉菜,餐馆总不能都没有吧?而且这几个家常凉菜也是餐饮业的标配之一。难道说,粤菜馆就不能有川菜?淮扬菜系就不能有西餐吗?沙县小吃就不能属地化改良?还有,我不明白的是,如果有消费者要喝酒喝饮料,餐馆总不能临时去超市购买吧?

经营范围是工商部门负责的事情。而且一般来说,餐馆就想超范围经营,也得有条件有实力,尤其是有消费者认可啊。再者说了,21天里,只有区区139元的凉菜销售额,难道说只是因为没有做凉菜必须的条件,凉菜就一定是不卫生的?

当然了,政府监管部门只是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定”在检查。比如说,提供凉菜,就应该有专门的场地、设备、严格的制造流程和存储等等,一旦餐馆不具备,那就是违规,那就要行政处罚。只是,这样是否有点太过生硬了呢?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7月23日山东一位31岁的男子开车带着5个孩子投水库自杀的新闻来。先不说这位男子的其它问题,就说他贷款购买了一辆大货车,每月要还银行贷款1万元,近期却遭遇到大货车因为超载被扣留的事。的确,当地的行政部门认真负责严格执法,对超载车辆及时进行暂扣处理,合法合规没有毛病。但是,这对要养育5个孩子的男子来说,却是“灭顶之灾”。生存应该不是问题,可每个月1万元的贷款咋办?

而这贷款不能及时足额还清,其后果恐怕是贷过款的人都知道吧。

我说这些的意思是想表达,行政执法部门能否也审慎监管呢?在执法过程中有些人性化,而不是一味的依法依规就可以强制性处理。比如说,对火锅店的行政执法时,能否明确告知火锅店要想经营凉菜必须具备的要求,就是要下发行政处罚,至少也得对火锅店没有经营凉菜许可的问题,指出解决的办法。毕竟,并不是所有餐饮行业从业者都清楚卫生监管的规定细节。要知道,在现实中的餐饮行业竞争激烈,很多时候混合经营是一种策略,而要是行政部门将所有的经营范围分的太清楚的话,只能是让餐馆动辄得咎,处处受罚了。

以山东31岁的男子来说,不能说是当地的行政部门“逼死”了他和他的5个孩子。

但是,至少暂扣贷款购买的大货车,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吧。没错,当地的政府部门完全也可以说,他们暂扣行为合法合规,可是这暂扣以后的现实悲剧,总是事实吧?

审慎监管,其实这样的要求对政府行政部门来说,应该不是多难的事情。无非就是请求在执法监管的时候,能够有点人性化,考虑的稍微多一些,不但要监督,更重要的是管。这个管不是管理的意思,而是说要负起责任,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至于让被监管者走投无路。广州黄浦区火锅店关门了,山东31岁男子自杀了,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是他们自己“咎由自取”,可谁在他们关门歇业,谁在他们走上绝路的时候,“火上浇油了”?

总而言之,行政执法部门多些审慎监管的理念,能够主动的提示,能够有效的把控过程,能够有点人性化,如此就能让被监管者多一些生存的希望,多一些发展的机会。

如微信、快递行业一样,而不是如广州黄埔的这家火锅店,全国各地的网约车一样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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