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阳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阳通接受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的李阳通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土地收购、项目资金、股权收购、验资资金、承揽工程、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88.102万元。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