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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马甲”的银行同业业务:风险有多大,该怎么管?

在过去半年的金融强监管中,银行同业业务是一个关键词。比如,治理“三违规”的银监办发45号文指出,要对同业业务中的三违规现象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同业业务治理体系是否完善;治理“三套利”的银监办发46号文指出,要针对各机构同业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中的杠杆高、嵌套多等现象展开治理;治理“四不当”的银监办发53号文则要求,同业投资业务实施穿透管理至基础性资产,等等。可见,对同业业务展开专项治理,绝对是近期金融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其中,45、46号文件的银监会办文机构皆为现场检查局。根据媒体的报道,银监系统的现场检查仍在继续,近期陆续有商业银行收到罚单。银监会在学习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时指出,要“有计划、分步骤,深入整治乱搞同业、乱加杠杆、乱做表外业务等市场乱象”。可见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对于同业业务的强监管仍将持续。

2014年是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银行同业业务模式从此前的变相放贷逐渐走向变相加杠杆投资,除了监管政策之外,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融资需求萎缩、2014年8月以后经济增长减速带来银行贷款需求快速下降等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这样的形势下,同业业务在银行的资产端和负债端的占比都在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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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银行同业业务“穿着马甲”

中国的银行同业业务是穿着“马甲”的业务,早期以放贷为主,后期转向投资。为什么只有中国银行的同业业务会穿上“马甲”呢?为什么欧洲、日本的银行在货币供应紧缩时不会穿上这样的“马甲”呢?这背后是三种基础力量在共同发生作用。

第一种力量是中国金融体系的商业化导向的改革。

早些年中国的金融体系更像是政府的延伸,长期的金融体系市场化导向改革逐步取得成效,至晚在2010年前后,看起来金融体系的商业化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金融体系和商业机构开始具有敏感的商业目标、以追求利润为前提来做业务。

第二种力量是监管和管控政策的滞后。

中国的银行已经成为商业性质的银行,但是监管部门在调控时使用的政策、手段具有明显的行政手段管控的色彩,继续以行政命令控制金融体系,例如禁止向房地产企业融资、禁止向地方融资平台放贷等。由于向这些领域放贷具有很好的回报,商业化的金融机构自然会设法绕过限制,同业业务成为进行这种绕限制放贷的马甲之一。

第三种力量是监管部门的容忍。

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分设可能也加剧了这种趋势。在宏观上,外汇占款增速的放缓、贷存比限制等也加剧了绕规模放贷的需求。2014年以后,随着这些方面宏观环境的变化,为了维持必要的盈利,大量的各种变相放贷业务转向对二级市场的投资,并通过加杠杆来放大收益,这一过程中监管部门的默许和容忍同样十分关键。

同业业务的主要风险

杠杆和期限错配风险高,且难以计量。

以资管产品为例,一些银行类金融机构受限于自身专业人才和技术设备的不足,会将一部分资金通过认购资管产品的形式委托给市场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这一行为本身无可厚非,但银行认购资管产品本身就是一次加杠杆的行为,

而资管产品在获得银行的资金之后,再以杠杆和错配的形式投资于债券等期限更长的资产,并且资产较为分散、变动较为频繁,业务数据的不透明导致银行在对产品进行穿透、风险资本占用计量方面存在一定难度,二次加杠杆和期限错配直接导致监管层无法准确掌握全市场的杠杆及错配水平。

这种多层次的嵌套和投资链条的拉长,无形中放大了杠杆和期限错配的程度,增加了投资者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也提高了金融系统的风险。换言之,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发展委外等同业业务,而在于杠杆和期限错配投资的风险无法有效地计量和监测,部分银行同业业务为金融市场的再次加杠杆和期限错配提供了便利。

风险传导和转化链条更加复杂。

在传统风险框架下,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相对分离,风险交叉传导和转化的特征并不显著。如在前期银行体系和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上升阶段,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并未出现显著上升;在2013年“钱荒”阶段,金融体系内流动性风险上升,金融市场出现波动,但银行表内信用风险和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也并未受到直接影响。

目前的交叉金融业务模式则涉及跨机构、跨市场的各类风险的相互交织联动,传统的“一对一”关系演化为相互传导的循环关系和网状关系。在各种类型的外部冲击下,一旦单个业务环节出现风险,有可能通过多重传导机制影响其他业务、引发其他类型的风险。风险传导渠道多元化且难以监测计量,风险扩展速度更快、范围更广,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指标随之上升。

监管考量

同业业务等影子银行类业务创新是银行面对监管限制等条件,为追求商业目标而进行的业务调整,在本质上具有绕监管限制和监管套利的特征,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的经济意义,但在客观上放大了金融风险,并影响到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和实施等,需要采取疏堵结合的一揽子措施来引导和规范。

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业务本质实施风险监管。第一,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同业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

应适用现行信贷业务监管框架,根据穿透后基础资产的性质提出资本和拨备计提要求,按照统一的授信政策、标准、流程进行管理等。对实质承担市场风险的同业投资业务,应纳入投资业务管理框架,准确划分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准确计量风险价值并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第二,

对于交易型、集合型SPV产品,由于基础资产数量庞大且变动频繁,实施穿透计量风险的难度很大,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风险管控的强制性要求,如基础资产的登记管理信息报送和披露,托管和第三方对账等规范性要求。第三,对于无法实施穿透的资产可根据国际监管的惯例,从严计算资本和其他监管指标。加强政策协调,有序化解局部风险、维护全局稳定。

在金融机构业务联系愈发紧密、资金往来愈发频繁、风险传染速度有所上升的背景下,只有把单个业务环节和局部风险置于全局之中考虑,才能妥善应对交叉金融业务带来的监管挑战。各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局部业务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同时,还需对金融市场的全局有所把握,并通过加强监管合作和政策协同的方式,完善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手段。化解风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同业风险的复合性、交叉传导性,有序安排、稳妥推进,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2017年初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明确指示要及时弥补监管短板、治理市场乱象。回头来看,过去一年是加强金融监管、治理金融乱象的一个较好的政策窗口期。在内外部经济金融环境较为稳定的环境下加强监管,提高规范性和透明性,有效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有利于中长期我国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针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应回归本源、有保有压。金融机构在实施创新时“法无禁止即可为”,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一经创设,通过发达的网络和媒体渠道,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在机构之间大量复制,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和风险框架也随之发生快速变化,成为系统性风险的敏感环节。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人员在熟悉常规业务和监管法规之外,需要对业务实质做出准确判断。某些情况下,即使缺乏成文法规规定,也要自行做出监管裁量,“与风险赛跑”。

在针对具体业务模式实施规范监管时,要注重新老划段、过渡期安排。交叉金融业务的关联性决定了某种业务模式在短期内发生重大调整,都可能发散传导,对金融市场产生冲击。因此,面对风险隐患主动作为、及时规范的同时,要做好过渡期安排,避免对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运行造成重大冲击。

对创新业务模式的规范监管过程中,还需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在监管中,针对资金空转套利等问题和乱象,宜从严治理,如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理财、“理财买理财”等;而对委外投资则通过明确和规范监管要求的方式,促进其规范化、透明化发展,如明确委托和受托机构的职责,明确合作机构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标准,提高委外投资数据统计和信息披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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