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长治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主城区开展犬类管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类管理整治的区域: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
二、犬类管理整治的时间:2017年8月1日起。
三、犬类管理整治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导盲犬除外)。单位因工作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饲养。违规饲养禁养犬只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
主城区居民每户限养一只小型犬,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遛犬时间为每日早7时前、晚9时后,小区居民遛犬禁止出小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居民遛犬禁止出户。
遛犬时须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带清洁用具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未按规定遛犬的按无主犬处理,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和年检工作;负责查处无证养犬、携犬外出、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设立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工作;负责核发《犬免疫证》;负责建立犬只养殖、免疫及疫病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卫生疾控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工作;负责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犬只交易市场的工商登记注册;负责对犬类养殖经营者和犬类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房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公司落实养犬管理规定。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犬只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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