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日前全部出炉,多地因“假装治污”遭点名。而在存在各类环境问题企业中,“小散乱污”企业为数不少,成为一个突出难点。
早在2015年3月,陈吉宁刚刚上任环保部部长时就表态“让守法成为常态”——说明了当下环境违法大量存在和常态化存在的现实;另一方面,“小散乱污”也并非“新鲜词”,早上世纪90年代中期著名的“三河三湖治理”和“零点行动”所要治理的主要就是“十五小”。可以说,小散乱污就是当前环境治理中最为普遍性、反复性和艰巨性的问题。只有切实治理好小散乱污,才有可能有效控制污染源,真正实现环境质量整体改善。
治理“小散乱污”,必先厘清其本质。所谓“小散乱污”,关键在“乱”,问题是“污”,而“小散”只是一种客观状态。“小”不是“原罪”,任何商业巨头都由小微企业发展而来;李克强总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就是对民族小微企业的鼓励;但也不尽如舒马赫所言“小的就是美好的”,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适度规范和引导。“散”有其历史根源,是改革开放之初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乡镇企业发展模式所致,散则聚,集聚起来既可解决分散带来的执法成本和信息交易成本过高之难题,也增加机会,对企业间沟通、交流、共享有益。“乱”才是污的源头,是GDP至上情况下,资本逐利,放任小散企业野蛮生长的结果;也是法治观念、规则意识普遍性缺失,再加上环境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所导致。“污”是乱的结果,必须要治理,所谓“乱世用重典”,在“小散乱污”问题频发的今天,尤其应严格加强对“小散乱污”的治理。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简称“两个最严”),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事物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凡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一定是制度的缺失或失效,要在制度建设和完善上下功夫;凡是反复出现、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就要从机制上找原因。小散乱污屡禁不止、死灰复燃和顶风作案的背后,是过去很长时期传统环保模式——“抓大放小”政策治理逻辑+“运动式”推进的治理模式。
纵观我国污染治理历程,在很长一段时期,过于倚重政策而忽视法律。比如环保领域耳熟能详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毕究”,从另一方面恰恰反映出“法律制度”之乏力乃至无力:法律不完善甚至存在空白、执法不严、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等。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差异性和选择性——没有差异就没有政策。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环保政策逻辑是“抓大放小”、“抓重点”——比如控制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物、重点污染区域——其中就包含了一个“坐视小污染源野蛮生长、坐等小问题变成大公害”的逻辑。再加上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的自上而下“运动式”推进污染治理。政策在层层传递过程被扭曲,政策力量也在层层传递中被不断损耗。不仅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镇等基层政府财政上过于依赖“小散乱小”企业,即使一些当地群众也把“小散乱”企业当作发家致富的摇钱树。负有环保责任的地方政府在“使命”和“保命”之间选择,“污”的普遍性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可以说,长期以来的“抓大放小”的政策治理逻辑导致小散乱污企业没有受到普遍性约束,自上而下的“运动式”推进治污又让企业难以形成对环境规制的稳定预期。因此,解决小散乱污,必须多方合力、多管齐下,应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多种制度工具协同治理,尤其应发起一场人民战争,向“小散乱污”宣战。
第一、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高悬“小散乱污”法律制裁之利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新《环保法》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不同环境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环保部与公安部、最高检共同出台了两法衔接的办法,公安部门新增环保警察,都为制度的“严格”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落实党政同责、终身追责、双重追责,建立严密的追责制度;采取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过程管控,对“小散乱污”实行最严密的管控制度,做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通过“两个最严”,充分发挥环境法律的规制作用,以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约束力,对小“散乱污”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实行更严厉、更果断的法律惩治,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基层政府有责任减轻企业的守法成本,以此倒逼地方调整产业结构,走绿色发展道路,构建法治主导的小散乱污企业环境治理制度。
第二、通过“差异化”政策引导,解决“小散乱污”不同行业的特殊问题。法律制度适用于普遍性问题,而对于小散乱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其污染往往呈现不同特点,非单一制度可完全涵盖。环境政策所具有的灵活性、针对性,恰恰能够突出重点,对于“两个最严”仍无法解决的特殊性污染问题,通过“差异化”政策,灵活的给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企业先行治理,从关键部位开始管控,从而推进由点到面的环境治理,是有效治理“小散乱污”的重要抓手。
第三、依托道德体系,形成治理“小散乱污”的长效机制。小散乱污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长期以来,政府、企业处于强势地位,而政府GDP至上发展观与企业资本逐利的特性高度契合所致;因而,小散乱污问题的根本性解决,需要以环境道德伦理为环境制度辩护, 并通过道德舆论推动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事务中来,不仅直接监督企业的环境治理行为、政府环境履职行为,也可通过绿色选购、日常消费等行为倒逼和引导企业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中承担起“生产者责任”,还应通过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等方式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促进政府观念和实践的绿色转型,政府定位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实现政府相关机制政策按照生态导向制定与发展。引导企业主动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走绿色发展道路,同时也是吸引消费者的有效途径。通过政府履职、企业守法和公众监督,形成多元、良性、有效互动,构建“小散乱污”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从而在根源上保证治理效果。
法律、政策与道德作为环境治理的三大工具,应协同配合、共生共济,以法律的约束力、政策引导性、道德持久性,共同构建“小散乱污”环境法治的实践图景。以法律的稳定性持续彰显现代环境法治理念、价值、意志、决心,塑造无论大小所有企业以确切、稳定的环境守法预期,实现环境法治的目标。政策则以措施和手段的灵活性、针对性、多样化,解决特定区域、特殊时期的特有环境问题,来促进实现环境法治目标。此外,还须发挥道德、伦理等非制度性手段的约束性、引导性功能,尤其是发挥广大群众对污染企业的监督和约束。总之,无论法律、政策等制度性手段还是道德等非制度性手段,均应以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为核心,协同发力,以法治守底线,以政策为抓手,构建完善、严密的制度体系,确保执行逻辑的有效性;并通过道德形成长效机制,共同推进政府、企业、社会协同治理“小散乱污”、建设美丽中国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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