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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兴讼要7旬母养他 残障难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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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陈姓男子车祸被撞残,得靠轮椅代步,竟要7旬老母负起扶养义务,认为母亲欠他42万元(台币,下同,约1.4万美元)扶养费,还要求20年内每一个月要给他1万5000元生活,为此还写状纸兴讼,但声请最后被法院驳回。

陈男提诉指出,母亲是以宗教信仰不同的理由将他赶出家门,由于不良于行的关系,工作难觅,只能长年流浪街头,后来想申请中低收入户补助,却因为母亲名下有两笔不动产而无法过关。

他向法院声请母亲负起扶养责任,除了追讨离家后的42万元抚养费,还认为母亲应比照新北市每人每月消费2万315元的生活水平,负担他每个月1万5000元的开销。

法庭上,陈母叹说丈夫早逝,没留任何财产给她,家中三个孩子全靠她做清洁工拉拔长大的,“能够养大这些孩子已经是万幸”。她表示,自己已经75岁,身体也不好,没有办法再工作了,一天只剩100元生活费,都不敢奢望儿子会养她了,要如何扶养儿子。

法院调查,陈母名下确实有两笔价值900万元的不动产,但除了自住的10坪小房间外,另一笔是与母亲改嫁后的配偶共同继承。另外,陈母现在收入只有每月3500元的国民年金,看医生、治疗慢性病都得靠小儿子每月接济4000元,若再扶养陈男,显然会造成她无法维持自己生活,因此免除其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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