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内容除了鼓励社会公众检举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也要求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非法集资在中国的型态多元,有些是因应民间融资产生的筹钱管道,有些则与非法直销挂钩,也有恶意吸金的金融投资产品,屡屡导致经济和治安问题。
中新网和21世纪经济报导指出,这份征求意见稿首先对非法集资定义,认定非法集资是违反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其他重点还包括:明定各级政府及调查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上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检举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与非法集资相关的广告业者可以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由个人和由机构组织的非法集资面临不同程度处分,前者罚款10万元到100万元间,后者罚款20万元到200万元间,另包含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这份条例的意见征求稿还强调,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意见稿征求时间至9月24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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