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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就私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行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征求意见稿指出,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

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在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本文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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