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ar no man, no matter the size, for I am the equalizer”,不论你个头大小,无所畏惧,人人因我而平等。这句话听起来像是政治标语口号?非也。这是在十九世纪后半期,美国Colt公司的广告词。当时这句话几乎家喻户晓,让无数西部牛仔的小心脏怦怦乱跳。Colt公司卖啥东东这么牛掰?左轮手枪!就是下面这位西部牛仔大叔约翰韦恩手里的家伙:你可以想象那些牛仔们骑着马,手握左轮手枪,多么的嗨!
有人说美国是一个汽车上的国家。其实,美国更是一个枪的国度。目前美国民众拥有枪支大约3亿支,几乎赶上美国的人口数量。美国大约三分之一的家庭拥有枪支。相比起来,美国警察拥有枪支的数量还不到100万支。
没有哪一个国家像美国一样,枪在他们国家的历史上有这样重要的地位,也没有哪个国家,像美国一样,枪支“泛滥”,枪支不单是一件武器,更成为美国的文化DNA。
美国人的拥枪意识还要从欧洲移民来到美洲大陆说起。坐着五月花号,历经艰辛,来到美洲大陆的第一批欧洲人,面对极为恶劣的环境,不但要抵御野兽猛虫,还要与印第安土著人交锋对抗。在没有政府和社会组织有效支持之下,保卫家园,还有什么比枪支弹药来得更有效呢?何况,用枪狩猎也是一种谋生的重要手段。
随着欧洲移民的大量涌入,北美殖民地开始出现地方性的自卫组织-民兵,他们出则为兵,入则为民。美国独立战争的第一枪就是来自列克星敦的民兵。独立战争期间,十三个殖民地的民兵队伍集合起来,组成大陆军,打败了强大的英国皇家红衣军,并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民兵在战争中大放光彩,以至于很多美国人认为,美国之所以独立,无他,人人有支枪!
早期来自欧洲的移民或者为逃避宗教迫害,或者为了冒险并寻找更好的生存机会,在他们眼里自由二字是最最珍贵。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信天信地,信政府,不如回家烤白薯,他们坚信:枪杆子里面出自由。
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其中有这样一段话: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一支纪律严明,确保自由国家安全的民兵是必要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注意,注意,注意,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里的用词很有意思,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能被侵犯,也就是说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不是政府也不是法律赋予的,这意味着与“天赋人权”并列。
在以后的两百多年里,宪政学家对于第二修正案的这段话还是有不同见解的。
其中对于公民基于个人自由安全持枪还是没有明确罗列的。其实,关于枪支的具体管理问题,都是美国各州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的。比如买枪与携带枪支,在宾夕法尼亚州和邻近的新泽西州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要求所有居民携带枪支。鉴于美国各州有相当大的独立性,那么第二修正案中“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是否适用于美国五十个州呢?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不同于法国那样的大陆法系,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即使是美国宪法,也可以通过案例的方式释宪。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个大法官拥有这种超权力。他们由总统提名,国会通过,任期终身,是一个绝对名利双收的白金饭碗职业。他们的裁决有时甚至影响整个社会发展的走向。这也就是为什么每一位在任总统很看重自己任期内对大法官的提名。大法官立场的左或者右,将是案件最终判决的风向标。其实,美国的民主制度,就像这个大法官制度一样,是精英政治。总统选举这么大的事,也不是票数优先,而是通过选举人制度,赢者通吃。长达两百多年来,靠着传统媒体、地方造势等手段,这种制度也算运转良好。然而,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引导,正确路线挂帅,地方集会造势等手段貌似不太管用,驴象两党都有点方向盘失灵,政治精英靠边站,素人川普掌了舵。套用国内一句话,民主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呀。呵呵,扯远了,言归正传。
2008年美国最高法院就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一案,以五票对四票通过裁决,裁定不论是否为民兵,美国公民有权基于个人用途的情况下拥有枪支。2010年,最高法院就McDonald v. Chicago, 561 U.S. 3025 (2010))作出补充裁定:第二修正案不仅适用于联邦政府,也适用于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这两次释宪,进一步完善了宪法第二修正案。
物极必反。控制枪支的呼声一直未有停止。拥枪和控枪的讨论,令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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