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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偿付能力约束:严重不达标的险企或被要求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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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为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保监会最新提出的三个要求。

10月20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各保险机构公开征求意见。

和上一版在“偿一代”(中国保险业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时期使用的偿付能力监管办法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划定偿付能力达标公司的三大要求: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这三个要求只要有一个不满足,就被判定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并将接受保监会的相关监管措施。

二是强化现场检查。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直言,“偿一代”时期保监局对于偿付能力监管的参与度不高,未来保监局将更多参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现场检查。

三是在《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到了保监会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间的审慎监管协作机制,强化金融监管协作。

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在公司业务操作层面,本次《征求意见稿》并不会带来太大影响;监管层面,则对偿付能力“合规与否”、“如何操作”给出了更明确的定义,有助于监管进一步加强对于偿付能力的刚性约束。

“好孩子”和“坏孩子”划清界限

《征求意见稿》在偿付能力领域给“好孩子”和“坏孩子”划出了泾渭分明的红线。

所谓“好孩子”,除了评级要达到B类及以上,偿付能力充足也需要达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是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低于5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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