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艺人为某品牌食品广告代言后,惹怒韩国“老东家”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将两者告上法庭。
“老东家”认为,黄姓艺人违反此前签订的《专属协议》中“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全权委托该经纪公司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和食品企业未构成共同侵权,经纪公司败诉后,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11月1日上午,上海一中院作出宣判,认为经纪公司侵权主张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据法院介绍,2010年,中国籍艺人黄某与韩国经纪公司签署《专属协议》,约定将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全权委托该经纪公司处理,有效期从演艺活动开始日起算7年,协议附件将期限延长3年。2012年4月,黄某作为偶像组合成员正式出道。
2015年7月,黄某授权某食品企业在产品宣传及推广过程中使用其姓名、肖像。在此后一年时间内,食品企业在产品销售宣传中使用了黄某的姓名及肖像,产品外包装也使用了黄某的肖像。
韩国经纪公司认为,黄某和食品企业恶意串通、擅自开展广告代言合作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代言活动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近6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经纪公司所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某和食品企业未构成共同侵权,驳回了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经纪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中,经纪公司与黄某均确认:黄某于2015年8月在韩国法院起诉经纪公司,要求确认双方间的演艺经纪合同无效,目前该案在韩国法院审理中。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争议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二、经纪公司关于黄某、食品企业侵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