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这篇文章主要解释现代社会公共事务斗争的根源。全文分为两部分,前部分解释基本概念,后部分是应用举例。


第一部分。
首先明确一点,人类只要组建社会(组织),就需要有规则。既然需要建立规则,就必须先明确按照何种“规则”来建立规则,我就把规则的规则称为“元规则”。现代社会的主要(公共)规则是“法律”。那就从法律说起。
稍微了解一些计算机知识,就会知道现代的法律系统是“黑名单”制。简单地说就是,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定义,合法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除非违反法律,否则所有行为均为合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法不禁止即可为”,“疑罪从无”,“谁主张谁举证”的根基所在。用一种简单的方法来理解,可以在一张纸上画出一个圈,只有踩入圈内才是违法,只要在圈外都是不违法的。同时只要是不违法行为,司法部门无权干涉。既然司法部门都无权干涉,那其他人更无权干涉,这一点在第二部分还要再提。
现在再来看什么是“元”规则。依照黑名单制建立现代社会主要规则系统--法律,这个黑名单制就是现代法律的元规则。但重点并不在“黑名单制”,而是它的反面--“白名单制”。
“白名单制”正好与“黑名单制”相反。还是上面那张纸,但是圈内圈外正好反过来,只有在圈里才算合法,圈外全部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除非符合圈内的规则,否则全部是违法。而此时,合法行为有明确定义,违法行为则不一定有明确定义。也就是说,人们只能做--规定允许做的事,否则就是违法,虽然不一定治罪,这一点在第二部分还要再提。这也是人们常说的“自证无罪”,“有罪推定”,“原罪”的根基所在。除非你能证明自己符合合法的定义,否则可能有罪。
重点来了。还是上面那张纸,很明显,圈内是“有限的”,而圈外则是“无限的”。
可见,黑名单制的特点:针对违法行为的定义,是明确的,有限的,可被穷举尽的;而所有合法行为则是无限的,不受制约的。这种元规则通常被称为“自由”,这也是“自由”一词的真正定义,也就是说,除了明确的违法行为外,所有一切都是合法的,不受干涉的,自由的。
白名单制的特点:针对合法行为的定义是,明确的,有限的,可被穷举尽的;而针对对所有违法行为的定义却是无限的,却是不一定明确的。如果以这种元规则为基础来建立社会主要规则系统,则人们只能“法有允许才可为”。这通常被称为“奴役”。当一个社会的主要规则全是基于白名单制所建立,那意味着这个社会是一个严格的等级制社会,也被称为奴隶制。
同时,由于黑名单制的规则里,对违法行为定义的“内敛”特性,使得这种规则的作用范围总会有边界,如国家,地区。相反,由于白名单制的规则里,对违法行为定义的“外延”特性,使得这种规则总是有侵略倾向,如总是试图覆盖其他国家或地区。为什么白名单制会有侵略倾向,因为其需要制裁所有违法行为,以证明其所有合法行为定义的“合理性”。
这就是第一部分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我用“边界内敛”来解释,恐怕会让人难以理解。
但用基本的计算机知识来解释,就非常简单易懂。
第二部分。
“性侵”。
先从最近的美国的热点事件说起。最近“性侵”风暴可是席卷了整个美国名人界,直到一条新闻的出现。没有“元规则”概念的人,并不觉得这条新闻有什么特别的意义。上面的文章大概解释了“元规则”,现在让我们看看,它到底能怎么样帮助你来理解社会。这条新闻的大意是:有人倡议说在交配的时候,女性必须每几分钟喊一次“yes”,否则就算男性“性侵”。这条新闻意味着,如果男人没被证明合法,就是有罪。这是规则的白名单化,而且是极端的,因为男人甚至连自证无罪的机会都没有。男人想要无罪,必须要别人来证明。显然,提出倡议的人,在试图把“性侵”这一系列法律推向白名单制。显然,提出此倡议的人,试图在交配这件事情上把男人置于女人的奴役之下,而且是最严格的奴隶制--无法自证清白。
“持枪权”。
国内针对美国持枪权的争论从来都没消停过。但有一种论调值得一谈。“美国政府允许百姓持枪”。不少人都把这句话挂在嘴边,其中不乏大V和知识(智障)分子。从元规则角度看这句话就会发现,这句话完美落入了“白名单制”里---法有允许才可为。事实正好相反--持枪权是不违法的,因此政府不得干涉,司法系统不得干涉。由此可知,嘴里念叨这句话的人,还是跪着的。因为他们默认了连美国的规则都是白名单制的---祈求政府开恩赐予平民持枪权。这里涉及到一个额外的概念,叫“默认语境”,下一小段来解释。
“按闹分配”。
先说“默认语境”,这个名字是我起的,通俗易懂但肯定不是独一无二。因此得多解释几句,我私下里把它称作语义的延伸分析,是一种对人类语言的分析方法,其实很简单。用这句“美国是按闹分配”来举例说明。这句话有一个最关键的词---分配,在中文语境下,分配是指有一个权力主体在左右资源的流向;加上“美国”一词就变成了,美国社会有一个强大的权力主体在左右整个社会资源的分配。也就是说,认可这句话的人,也同时认可(默认)了强权政府的合理性。从资源来源角度,也就是税收角度来看,认可这句话的人,也同时认可(默认)了高税收的合理性。继续延伸就到了,认可这句话的人,自然会为高税收的合理性做辩护。辩护的最终之路一定是妖魔化金钱。最后就会出现矛盾的一幕,明明是自己想要高福利(钱),却卯足劲对金钱妖魔化。还可以继续延伸,留给读者思考。至此,到底是按什么分配,反倒不重要了。回过头来再看“持枪权”一段的内容,就很容易理解了。
“意识形态”。
总算到重点了,到底什么是所谓的意识形态,其实第一部分就已经写过了。再辅以上一小段中的“默认语境”,所谓的意识形态就是指,(人)对规则的默认语境,即(人)
对元规则的偏好。具有相同的元规则偏好,不一定成为盟友,但具有相反元规则偏好则一定是敌人,黑---白相互对立,水火不容,同时有侵略倾向的一方会主动挑起争端,这也叫意识形态斗争。以后但凡遇到“意识形态”之类的争论,你只需要知道这一切都是有关“规则的规则”而已。
补充一句,这种对元规则的偏好,与学历和收入都没有任何关系。
“白人的原罪”。
“原罪”是一种很古老很落后的玩意,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连父债都不需子偿,人们为什么还要替好几代前人背负罪名。当今的美国居然会有人热衷于用“原罪”来审判白人。“原罪”是基于白名单制,也就是说,人们什么都没做,就有罪了,就可能遭受惩罚。实际的意图,就是在试图奴役“原罪”所覆盖的人群,即有人想要试图奴役白人。
奴隶制从未远去,即便是在美国。试问,如果把“原罪”放到宗教的环境里,其意图又是什么?“原罪”就是法外之罪。“法外之罪”是前篇《分裂的美国》一文当中最重要的概念。如果把“法外之罪”这个概念放入到“黑名单制”下,其所有超越法律的审判定罪治罪都没有半点合理性,因为除了司法系统外任何人都没有资格超越法律给他人定罪。抵制法外之罪是所有人都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多说一句,热衷于法外定罪的人,意识形态是白名单制。一个社会中,如果非常多的人都热衷于此,则这个社会的主要规则迟早都会白名单化,社会也会逐渐等级化。
“进步主义”。
如果要讲清楚进步主义,所需篇幅恐怕不比本文短。这里只能简单来说,有“好事”也有“坏事”,并且把它们“主义”起来,所谓的“主义”起来,其实就是把它们变成公共规则,同时边界无限外延。这是白名单制公共规则的变种,只是把合法违法,替换成了进步落后。也就是公权力定义了合法(进步),那么除了进步的,其余都是落后的,落后的就要被消灭。白名单制的侵略性,也体现在“正义”--“邪恶”(参考前篇)舆论战中。
用一句大白话来讲:一旦公权力在规则中定义了“合法”(好事,正义,进步),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的主要(公共)规则白名单化。换个说法,公权力只定义违法,这叫依法治国。只要公权力定义了合法(好事,正义,进步),这就叫道德治国。这也是为什么有人说,道德只能律己,不能律人。一旦用道德律他人,就是在试图用白名单制的规则奴役他人。此段内容在下篇文还会写。
“背靠背”。
背靠背检举。在黑名单制下,背靠背举报是无效的,因为即使报警,即使报官,如果没有发现可靠违法证据,结果还是要无罪释放。在白名单下就非常不一样了,一旦被举报,如果无法自证无罪,则很有可能被定罪,被“罗织罪名”,直到被治罪。因为白名单下,违法的定义是无限的,也只有在白名单下,才可能被罗织罪名。
“反例”。
试问,企业内部的规则是以那种元规则为基础?
是白名单制,因为是在私有财产基础上。原理同进入你房子的准入制也是基于白名单制,除非你不想保护财产。同时这意味着,社会主要(公共)规则的白名单制是意图把社会所有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视为私有。本质是掠夺资源(参考前篇中的“交易者”与“掠夺者”定义)。
后记:全文结束,简单总结。本文是一篇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文章,本文所讲的概念在以后的文章中会被反复提及(当然如果有时间继续写的话)。本文的重点在基本概念,同时“白名单的侵略性”也是一个重点。如果把本文的内容完全吃透,读者对很多社会问题的疑惑,都会迎刃而解。下篇的内容确定为宗教相关(都是得罪人的内容),后面的内容还没确定,如果读者有什么建议或者疑惑,可以留言,我会挑着我会的来写。
最后感谢阅读,祝所有读者都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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