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这个世界是互联网的时代,我们的出行和交流的方式都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就连转钱都不再需要去银行排队填单的折腾,在手机微信或者支付宝上几秒钟就可以搞定,但是这种方便的模式却也有了很大的风险。

据报道,一位女子庚某遭遇朋友借钱,她想着这是好朋友之间的借款也就没放在心上,并且在转账时她在备注上了“爱你”两个字,原本只是朋友间的感情表达,可就是这两个字在朋友欠钱不还后成了自己赠予的证据。
据庚女士介绍说,她与杨某原本是很好的朋友,在今年月份的时候,杨某因为有急事需要用钱,于是就找庚女士周转1500元,看在朋友的面子上庚女士一口答应,通过微信转了1500元,而且出于朋友之间的友谊为了安慰杨某,庚女士就在备注上写了爱你两个字。
过了一段时间庚女士希望杨某还钱,可是这位朋友突然不承认自己借了她的钱,无奈之下庚女士只能将对方起诉到法院。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杨某认为自己和庚女士是朋友的关系,所以偶尔在微信上发几个红包都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所以庚女士的钱不是借给她的而是赠与,并且杨某解释说,在微信转账的备注上,庚女士没有注明这是借给她的,反而是备注了“爱你”两个字,这都能证明这笔钱是朋友间的赠与。
目前法院方面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没有最终判决,但是对于这一起纠纷,网友们却炸开了锅,很多人认为杨某这是典型的“白眼狼”,也有部分人认为庚女士实在是太不小心了,没有提前做好万全的准备,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等出了事才懊悔已经晚了。
对于微信记录哪种情况下能作证,有法院的法官分析称,微信平台上的信息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所以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内,再加上微信使用的普及性,如今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但是,微信证据要想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实并不容易,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这些条件:
一是要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对于如何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法官解释说,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方式途径:一是对方当事人自认;二是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三是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四是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第二点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涉及到了微信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因为微信证据是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那么很可能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本案中,应有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链,综合证明借款性质。
三是能达到证明目的。例如本案中在微信借钱时,应备注“借款”“借钱”等字样,而不是备注无关的词语,一旦备注的词语有歧义那么就很有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
其实,由于在借钱给别人时写的字句不对导致自己吃亏的例子不少,而这类纠纷更多的是在借条上体现的,比如“今借”和“今借到”就是两个不同意思的词语,在借条中“今借”与“今借到”只相差一个字,就给了债务人赖账的口实。
假如借条中写的是“今借某某10万元”,一些债务人便会以此大做文章,在法庭上辩解称,借条虽然是我写的,但只是表达了借钱意愿,本人并没有真正收到钱!此时,假如债主拿不出其他的证据来反驳,往往就会吃''哑巴亏''。
所以,强烈的建议各位,借条的书写一定要规范和严谨,不然很容易造成经济纠纷,此外,在将借款交给债务人时,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保留转账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其实在借条书写中还有一个非常大的词语陷阱,如果借条中出现“今还欠款10万元”的字样,不仅可以理解为“今还(huan)欠款10万元”,也可以理解为''今还(hai)欠款10万元'',究竟是还(huan)还是还(hai)即使债主告到法院,连法官都难以判断,最终往往以债主败诉而告终。
所以在借钱给别人时,无论对方是特别好的朋友还是一般的同事,都要做好完全的准备,这不是不信任别人,只是一种自我保护还有减少双方纠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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