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警方于2014年非法“占中”期间清理旺角弥敦道“占领区”时遭遇阻挠,20人涉嫌违反法庭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视法庭。4名认罪被告早前各被判囚1个月,缓刑1年,并须罚款1万港元,而另外16名被告则在明天(12月7日)下午,于特区高等法院被判刑。

16名被告人包括已认罪的黄之锋、岑敖晖、张启康、蔡达诚、司徒子朗、周蕴莹和朱纬囵,以及否认控罪的熊卓伦、关兆宏、陈宝莹、冯启禧、赵志深、黄浩铭、郭阳煜、朱佩欣和麦盈湘。16人皆被控控普通法下的刑事藐视法庭罪。
据了解,藐视法庭是普通法地区常见罪行,一般用作保护法庭的庄严。庭外行为如阻碍传送法庭令状或不接受或更改法庭令状,而清场禁制令亦属于法庭令状。刑事藐视法庭定罪没有法定的最高刑罚或罚款定额。但根据普通法遵循先例原则,仍可以预测其刑罚程度和期限。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早前,香港“热血公民”副主席郑锦满因“占旺”清场未离开,2017年3月30日在高院承认刑事藐视法庭罪,被判囚3个月,而一些传统的藐视案件,过往亦有判罚可供参考,诸如没有依从传召令到庭,最高可被判入狱两年;向裁判官或司法人员作侮辱或恐吓性举动,最高可被判罚款2000元及监禁两个月;侮辱法官或作出阻碍诉讼程序行为,最高可被判入狱两年或罚款5000元。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