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12月6日发布“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对境外组织、代理人、敌对组织、间谍器材等作出定义,并认定“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是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中国认定“破坏国家统一”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图源:Getty)
中国国务院6日发布第692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制订的实施细则,共计5章、26条,自公布日起施行。
《反间谍法》第39条提及“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细则明确“以外”行为包括8类: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另外,针对《反间谍法》第25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实施细则认定有4类: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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