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消息,在上海一家并无办学资质的私营搏击训练机构,两学员在上课间隙的追逐打闹中发生意外,其中一方撞到运动场地的墙壁上受伤,孩子的家长因此将直接侵权人以及训练机构和场地方共同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判决三被告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院查明,开设在枫林路运动学校(徐汇游泳馆)内的某搏击俱乐部是一家私营训练机构,但未取得相应的办学资质。
2015年8月26日下午正式上课的间隙,小军和小丁换好运动服在运动场地上相互追逐、打闹,在此过程中,小丁因用力过猛,将小军推到运动场地的墙壁上,小军的头部撞破护墙板,导致其面部被护墙板划伤,经医院诊断结论为:鼻外伤,颌面多发外伤。

图片来源:上海法治报
一怒之下,小军的父母上诉寻求赔偿。小军的父母认为,由于小丁是直接侵权人,其父母系其法定代理人,故要求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运动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且护墙板也不符合标准,故要求运动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小丁的辩护人辩称,运动学校和俱乐部的经营者张强应该是合作或联合办学关系;其中张强系无证无照办学,小丁和小军均系未成年人,其在训练场地上,管理责任就应该转移到张强和运动学校身上,现张强和运动学校方面均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小丁也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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