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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北副市长许志坚收贿 二审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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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北市副市长许志坚涉嫌收受总价615万元贿赂,协助业者推动都更案。高院今天依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处许志坚10年徒刑,褫夺公权5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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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坚另外安排儿子许士耘、胞兄许志远坐领干薪,掩饰收贿犯行,另被高院依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判处3月、2月徒刑,应执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台湾高等法院发布新闻稿指出,许志坚自民国100年4月至103年6月29日担任新北市副市长、新北市都更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藉新店广明都更案,收受弘盛公司负责人周丽惠现金509万元、萧邦表、香奈儿表、金条2条等贿赂,合计约615万6350元,触犯收受贿赂罪。

此外,乐扬公司副总经理邹雪娥为推动板桥介寿段都更案,经建筑师蔡哲义协助,与周丽惠合赠总价37万元的萧邦表、香奈儿表,做为许志坚女儿结婚礼物。高院认为,无证据证明许志坚知道礼物是由周、邹合送,此部分业者行贿有罪,许志坚无罪。

高院认为,许志坚职司新北市副市长要职,竟为贪图利益,与业者周丽惠密切接触,假借各种名义收贿,重创公务员廉洁形象,有辱官箴,应予严惩,就贪污部分判刑10年。

另方面,许志坚之子许士耘、许兄许志远,各被依行使业务登载不实罪,判处应执行3月徒刑,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两人各坐领弘盛公司薪资197万元,合议庭宣告没收。

许志坚收受的萧邦表、金条,以及给父亲的孝亲费用114万元,与女儿的香奈儿表、萧邦表,都被合议庭认定为犯罪所得,宣告没收。

邹雪娥行贿被判刑6月,蔡哲义判刑4月、缓刑2年,周丽惠一审获缓刑未上诉。1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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