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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法草案出炉 亚泥等66个矿区须补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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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矿业法修正草案,包括业者须补办环评,及申请新矿业用地和矿权展限时须符合原住民基本法21条等六大重点,草案将送立院审议。未来完成立法后,亚泥等66个矿区须补办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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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7日通过矿业法修正草案,未来完成立法后,亚泥等66个矿区须补办环评。图为亚泥花莲新城矿区。(中央社档案照片)

行政院发言人徐国勇转述,行政院长赖清德在院会中指示,矿业法修正草案要依循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权益,并就开采量进行管制,也新增了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同时落实信息公开及保障公民参与。未来矿产资源定位以供应「内需」为主轴,以促进经济及环境的永续发展。

矿务局长徐景文上午出席行政院院会后记者会,说明矿业法修正草案的六大重点。

第一是删除不合理条款,包括删除有争议私有土地业者可提出租金后先行使用的第31条规定(即外界俗称的「霸王条款」),以及跟业者申请展限遭驳回可向政府要求补偿补的第47条。

第二是强化环境保护,未曾做过环评的矿业用地,须分级分阶段补办环评。矿业用地面积若大于2公顷的矿场,最近5年内年平均生产量大于5万公吨以上的大型矿场,须在修法通过后3年内补做环评,包括亚泥、润泰的两个矿场、宜大、荣丰跟台塑等六大矿场适用此规定;年产量小于5万公吨的60个矿场,则在5年内补办。

徐景文说,环评期间可继续采矿,但应依法办理相关安全措施,要是业者没在期限内补办环评,或经环评审核不应开发者,将废止矿业用地。

第三是加强矿场管理,申请新矿权或展限时,需核定当次采取量、年度施工计画,落实总量管制,且业者须办理矿场的安全防灾措施;未依规定采矿或办理防灾措施的业者,可罚款新台币20万到100万元,情节重大者可废止矿业权,不改善者在办理展限时将驳回申请。

第四是落实原住民权益,新增矿业用地及既有矿业用地申请展限时,都要落实原住民基本法21条,也就是符合「应谘商并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参与,原住民得分享相关利益」的规定。若业者申请展限时,未落实原基法,可按次处罚业者暂行停工一至三个月,直到改正完成为止。

徐景文说明,台湾的大理石矿有七成位处原住民传统领域中,都要践行原基法相关规定;当前有50几个矿场正在申请矿权展限,因为当前新法尚未完成立法,在落实原基法21条方面,原则上适用旧法;若审核期间新法修正通过,部分将以法律上「从新、从优」的原则,适用有利于业者的规定。

第五个重点是开放信息与参与,申请矿权、矿业权展限时需信息公开30天,并由业者办理说明会。

第六则是提高矿产权利金缴纳比率,石油及天然气矿提高为10%至50%,其他矿种为5%至20%,草案明定部分矿产权利金作为回馈经费,让矿区所在居民可优先受惠。

在赖清德指示矿产以供应内需为主轴方面,徐景文说,当前外销比例约20%,未来将逐年降低到15%,以提供国内需求为主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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