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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长发致考绩丙等 男警提告二度败诉

保二总队员警叶继元不满因为留长发,103年度考绩被考列丙等,请求撤销丙等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保二总队考核并无程序瑕疵或事实认定的违误,今天判叶继元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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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二总队员警叶继元不满因为留长发,103年度考绩被考列丙等,请求撤销丙等处分。(中央社档案照片)

叶继元另因不满104年度年终考绩丙等提起行政诉讼,北高行10月判叶败诉。连同今天北高行针对103年度考绩的判决,叶继元已二度败诉。

北高行新闻资料指出,叶继元于民国103年间,因仪容不整违反规定,被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总队记36次申诫,年终考绩得到丙等。叶继元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起复审遭驳,进而提起行政诉讼。

承审合议庭认为,警察是民众最常见到的公务员,勤务至多且广,而警察行使职权可能与人民发生搜索、逮捕解送等肢体接触,警察的性别与执勤妥当性、合法性息息相关,从男警对妇女身体进行搜索常引发极大争议即可见一斑。

合议庭认为,警政署为落实团队纪律,订定仪容重点要求事项,对男、女警的发式作出不同规定,是考量警察工作的特殊性,供人民客观辨识男女警察身分的标准,没有违反性平法的疑虑,没有性别歧视,保二总队考评并无违误,驳回叶继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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