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相同。
建国前,除了少数地盘是由英国动用国家力量争夺过来(比如争夺新阿姆斯特丹,也就是纽约),其余的本来就是私人财团经营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亚州就是弗吉尼亚公司经营。
而州以下的社会基础结构,更是由移民前来,进行自组织,通过公共议事原则,根据本地地理条件,搞定定居点的建设,权力分配,公共事务决策,以及产业集合等等事务。
用埃德蒙伯克的定义,美国的社会基本结构就是“自组织体”,独立战争更是被这位保守主义者定义成了维护自组织体的战争,以反抗宗主国税法和驻军。
而独立战争的决策机构大陆会议,从历史唯物论来说,本质上是自组织体代表--业主(Proprietary)阶级代表组成的决策机构,号召各自组织体联合起来,面对共同的敌人,由于同文同种和地理相近,开始形成一个短暂的共同体。而独立战争后,联邦初期,建立而来更多是作为一个代表机构来处理一些公共事务,此时更多还是邦联的状态。
确立了联邦制,明确提出了新的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行使权力所遵循的四条基本原则。联邦制的确立,改变了过去邦联时期政治关系无序的状态,使国家权力的运作步入正轨。但是,联邦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
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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