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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宋美华获刑7年:索贿37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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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宋美华涉嫌受贿罪一案12月12日在庐江县法院宣判,宋美华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宋美华在合肥市公安局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戴某某、潘某、吴某某本人或其朋友在车辆年审、车辆违章处理、酒驾处理、蔡某某在工作安排以及安徽某网络信息安全公司的相关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合计5147392元、港币220000元。

法院认为,宋美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其中3737392元应认定属于索贿,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经庐江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宋美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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