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及通过门槛,有效同意票达选举人总数1/4以上即为通过;废除公审会、18岁有公投权,并可不在籍投票。

立法院院会12日处理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下午三读修正通过。图为立法院议场大门。(中央社档案照片)
公民投票法最早是民国82年,由前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蔡同荣提出草案;92年时公投法完成三读,国民党、亲民党以席次优势,通过门槛较高的「双二一」条款,历年来6次全国性公投均未通过。
现行公投法的提案门槛为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人总数千分之1,成案门槛为选举人总数5%,投票人数达投票权人1/2以上,且有效投票超过1/2同意,即为通过,也被称作为「双二一门槛」。
三读条文明定,提案门槛调降为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人总数万分之1,以2016年总统副总统选举人数估算,约为1879人;成案门槛为选举人总数1.5%(约28万人);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且同意票达投票权人总额1/4(约469.5万人)以上即为通过。公告公投结果后2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重行提出。
全国性公投适用项目,民进党立法院党派在初审时就主张,排除修宪及领土变更案等敏感议题,回归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处理。三读通过条文明定,依宪法规定外,其他适用事项包括法律复决、立法原则创制、重大政策创制或复决。
三读条文中,主管机关也由行政院,改为中央选举委员会,并废除公投审议委员会;为避免资源浪费与方便提案人连署,主管机关应建置电子系统,提供提案人之领衔人征求提案及连署。
现行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对各项议题办理公投。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行政院对于「重大政策创制或复决」,认为有进行公投必要时,得经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机关办理公投;行政院提案经立法院否决者,2年内不得重行提出。
三读条文明定,中华民国国民,除宪法另有规定外,年满18岁,未受监护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权;国民党立法院党派要求纳入不在籍投票,最后通过民进党派版修正动议,条文明定,主管机关办理全国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为之,但实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另外,时代力量立法院党派提出修正动议,两岸间政治协商,应经公民投票通过后,始得进行协商。但经表决后不通过。民进党派主张,应回归两岸协议监督条例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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