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网约车新政的公平竞争审查细则,2017年12月15日,“(第三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聚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落地分论坛——以网约车地方新政为例”在北京外国语大学举行。会上, 多位专家聚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落地情况,指出多地网约车细则存在着户籍限制、准入门槛过高等规定,实质上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此,有专家建议可以通过监督举报等程序对行政权力加以限制,也有律师提出将司法审查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多地网约车细则被指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资料显示,中国网约车行业出现于2012年,历经4年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7月26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随后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又在同年7月27日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件不仅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也从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方面对其进行了规范。
此后,多地陆续出台网约车实施意见和细则。在12月15日当天的论坛上,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介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12月14日,除直辖市外,已有28个省份发布了网约车实施意见,北京、上海、天津等175个城市已公布出租汽车改革落地实施细则,还有62个城市已经或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但是在多地公布的网约车实施细则中,有不少城市对网约车的数量、价格、车主的户籍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被指涉嫌排除限制竞争,违背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资料显示,所谓公平竞争审查是指外界视为是影响网约车管理问题的重要文件——国务院于2016年6月印发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该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文件,应当不予出台。还具体提出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四个方面的18项审查标准。
界面新闻注意到,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近日就曾发布公告称,由于部分城市网约车实施细则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嫌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已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该律师事务所的黄伟律师认为,网约车政策从公平竞争的视野来进行考察,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细则予以审查是非常必要的。他向界面新闻介绍,举报之后已有部分城市率先对当地网约车细则中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进行了主动调整,但仍有多个城市的相关规定存在问题。比如,大连市规定网约车发动机功率110千瓦、车辆轴距2700毫米,这两个标准均为全国最高;青岛市要求网约车购置价不得低于巡游出租汽车礼宾型同期购置价格(14.88万元),几乎为全国最高。
在15日的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主任祁欢教授指出,地方网约车细致对一些人口、户籍以及车辆的限制是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市场自主原则的。
对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朱忠良博士当天也透露,发改委反垄断局注意到了泉州和兰州对网约车的车辆、驾驶员、平台准入条件进行了非常苛刻的限制,给市场竞争带来损害。目前调查人员已到两地进行调查,并跟相关的交通部门进行沟通,“他们确实认识到了行为的严重性,也愿意修改,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限制。”
“习惯用传统监管来对待网约车”
15日的论坛上,朱忠良在谈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面临的问题时介绍,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面临着审查对象量大面广、审查方式为自我审查、审查标准不明确等三方面的挑战。而就审查方式存在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不仅从程序上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必须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采取定期报告形式;还建立了监督举报制度,公众可通过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政策制定机关、其上级机关、以及反垄断执法机关举报,促使该机关进行修正。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已经处理了近50起关于行政垄断的案件。此外,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还主通过出台实施细则、配备相关案例、建立咨询机制等三个方面着手解决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
肖江平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也指出,之所以会存在多地网约车细则违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情况,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政府在制定网约车细则时没有公平竞争意识,“习惯于用过去的随意干预、任性干预的思维去制定细则,继续沿用对传统出租车的监管方式来对待网约车”。
他认为,公平竞争审查的主管机关应该加大体制内的行政执法力度,同时充分发挥人大、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以及公众的舆论监督,以此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地。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业务部主任张鹏律师还从实务的角度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了两个建议。他说,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如果要落实到位,权利受影响的权利人必须要有救济渠道。“另外,司法审查必须能够作为最终的审查手段限制政府的任意或行政权力自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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