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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基本医疗卫生法草案初审 拟严控公立医院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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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近三年,首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于12月22日交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着重强调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禁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机构。

按照《草案》规定,公众健康权“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公民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等与自身健康和疾病防治有关的事项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人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获取、利用和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而“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草案》表示,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总体布局,公立医疗机构是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草案》提出,国家免费向全体公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

至于何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新医改八年来一直争论不休。此次《草案》将其内涵确定为,“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急慢性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草案》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而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且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要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

这与2015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表述略有不同。在《措施》规定中,仅提到“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需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命令禁止社会资本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

作为医疗领域的基础法律,若《草案》最终被确定下来,一些社会资本或需重新考量与公立医院的合作方向和模式。根据原卫生部等2000年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营利性医疗机构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营结余不能用于股东分红,只能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及自身发展。

健康理念融入所有政策

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草案》还把各级人民政府职责,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根据《草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制定过程”,为公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服务,包括预防、保健、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

公民主要健康指标,将在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中占一席之地。比如,人均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每年县级人民政府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再往下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资源、健康危险因素、发病率等,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布局规划。

失职者可被追究刑责

此外,与习近平在2016年8月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的制度安排一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将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共五项制度作为保障公民健康的重点。

在分级诊疗制度方面,草案尤其确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的职责。其中前者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后者需承担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治,及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等职责。

在医院管理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公立医院的举办、监督、指导职责,落实公立医院的自主运营管理权。如果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法分配营业收入,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如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公共健康危机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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