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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立法列入立法规划 我国为何就南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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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12月27日)下午闭幕,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环资委相关报告,建议常委会将南极立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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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张天任、吕彩霞、马兰、金华等12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或南极法的议案4件(第100、105、119、458号)。

南极并非中国领土,我国为什么要就南极活动与环保立法?

原来,南极洲是目前地球上唯一没有明确主权归属的大陆。上述代表的相关议案提出,南极具有独特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制度。1959年12月签订的《南极条约》规定,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鼓励开展科学考察和科研合作,并“冻结”了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随后,南极条约协商国又先后通过了4个公约及具有法律效力的200余项建议措施,统称为南极条约体系。在冻结南极主权要求之后,南极的环境保护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1991年通过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其6个附件即主要是对南极的资源管理和环境管理,是保护南极环境的最主要的法律文件。现在,《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其附件已成为各国在南极从事各项活动的基本规范,也是最为详尽的规范。

相关议案提出,为履行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相关义务,维护我国极地权益,保护南极环境,加强对我国南极活动的管理,促进南极的和平利用,迫切需要制定我国关于南极活动管理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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