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训政策不应倾向俱乐部而应保护球员
近来,青训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职业俱乐部遇到的问题是往往自己培养的梯队球员最后未能在自己俱乐部签约职业合同,这里原因无外乎几点因素有球员有对更高平台的追求;有高薪的诱惑;也有经纪人的利益驱使下也有家庭因素。足协在武汉会议上表示将出台政策来保护职业俱乐部青训,很多俱乐部也提出了“保护俱乐部青训”的要求,虽然俱乐部在青训期间有所付出,但是首先应该保护的是球员,而不是俱乐部,这是足球运动人性的一面,也是国际足联明文规定的,不能想当然,更不能拉着历史车轮倒退。
在国际足联不断修改的章程、规则和文件中,都是基于人性的一面,核心都是运动员,运动员权益的保护才是足球这项运动的基础,小到装备、比赛时间间隔,大到博斯曼法则,国际足联把运动员放在首位是有其道理的,多年前体委是不允许转会,以及后来倒摘牌等等计划经济时代不合理的政策,都是没有深刻理解足球这项运动内涵,这些不人性的政策最终随着时代进程成为笑话。
现在很多职业俱乐部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认为培养的球员至少应该跟自己签约第一份职业合同,这个想法可以理解,但是对队员来说不能强求,国际足联的明文规定都把球员利益放在首位,俱乐部则在其次。
国际足联转会和注册规定,“必须遵守合同的原则”,不管是哪家职业或业余俱乐部,有合同的话,签约合同的必须执行,如果合同期满那么就成为自由身,而且规定球员与俱乐部签约的最长期限为5年,而不是终身合同。还有一条规定“是未满18岁球员签订的职业球员合同不得超过3年,否则不予承认。”这些条款都是保护球员能够选择球员注册的俱乐部,如果按照俱乐部的理解,这些球员在未成年就签了一份20年的长约,想必这对球员来说是不公平的。
很难想像,如果没有国际足联最长签约5年的规定,现在国内俱乐部会一纸长约废掉多少球员。即使是签约5年,国际足联还有一条非常人性的规定“若一名成熟的职业球员在一个赛季中代表其俱乐部的比赛少于该俱乐部参与的官方比赛的10%, 则球员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此为正当体育理由。”
另外国际足联内部还有一个转会匹配系统,就是平时经常说的TMS,目的是信息更加透明,并监督球员流动和资金去向,国际足联之所以设立转会匹配系统,有一段注释,明确“有助于保护未成年球员”,其中要求“如果未成年球员首次作为非国际球员注册或者涉及国际转会,必须获得由球员身份委员会指定的下设委员会的批准”,同时“所有参加十一人制足球比赛的职业男球员的国际转会都必须使用TMS,未使用TMS为此类球员进行的任何注册均被视为无效。”
如果一个年轻球员被合同捆绑无法流动起来,这个现象对于整个足球运动是灾难性的,运动员利益要远远高于俱乐部,因此更容易理解国际足联还有一个注册规定,如果转会或出现纠纷时,国际转会证明 ITC索要函,未能收到答复,“应立即为该业余球员以临时身份在新俱乐部注册”,如果一年后还没有得到索要函,则该球员则由临时注册可变为永久注册。
以上就是说俱乐部和足协都不能限制球员的发展,否则,遇人不淑的话,马拉多纳会一直在阿根廷小球会里踢球,C罗也可能被闷在葡萄牙,也就没有然后了,哪个家长还敢把孩子引上足球道路。
国内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以前最早各体工队下的球员是不允许转会的,后来广州改革开放,黎兵成为第一个有身价的转会球员;虽然球员可以转会,但是甲A时代,实行“倒摘牌”,球员都身不由己,被截杀的例子数不胜数。加上那时,很多环境限制,例如郝海东被乌拉圭佩纳罗尔看中,因为俱乐部不放行,也未能成行,球员利益谈不上保护,是根本没有。
在足球领域里,如果球员无法流动起来,一潭死水,球队缺乏“鲶鱼效应”内部竞争力几近于零,最终球员终究无法达到自己的巅峰,严重影响了球员、球队水平的提升,同时这些负面影响也让很多家长都不敢让孩子走职业化道路,现在更不能回到过去的老路上,把俱乐部的利益高过球员利益,危害非常大。
如果背离人性一面,换个角度如果一个天才球员在中乙培养起来,是不是得在中乙踢个五年再转出去,那基本也就废了。所以俱乐部做青训也要站在足球运动的高度来看这个问题。
足球是一项人性的运动,人性就体现在球员的权益上,现在有联合机制补偿款能够给予青训俱乐部在球员12到23岁期间进行补偿,那么增加联合机制补偿标准补贴青训俱乐部的想法也不可取,或许从中超俱乐部的高投入无所谓,但是还有很多中甲、中乙俱乐部都在苦苦支撑,增加的费用或许会成为压倒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国际足联提出的5%的额度,也是经过多年考量的,而不是随意制定,政策的制定要人性,也要科学,终究要“以人为本”,而非俱乐部。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