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案外人罗菲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请求。
梳理发现,这个“案子”,是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一案;而罗菲,是他的情妇。

2013年11月7日,张曙光的情妇在书记员的带领下走进法院(图源:VCG)
2014年,张曙光因受贿4,700余万元(1人民币约合0.1539美元),被判死缓,并于2017年7月减刑至无期徒刑。但追缴其全部涉案赃款、赃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没改变。
2014年12月2日,罗菲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全部赃款、赃物,并于2017年9月获准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报道称,此次罗菲提出异议的是张曙光判决书后所附《扣押物处理清单》列明的,予以变价物品的第26项,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的一套房屋。
裁定书显示,罗菲提出异议的根据为:这套房子归属她自己所有,不属于赃物,且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到案,不应再侵害其他财产。
对此,北京二中院表示,除了该所房屋出现在《扣押物处理清单》外,罗菲称购买涉案房屋款项大部分属于其个人和父母,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由此,驳回她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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