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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基法修正案通过 加班上限提高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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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临时会经过18个小时不断电表决处理“劳基法”修正草案,于北京时间1月10日三读通过民进党团再修正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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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团体抗议修改“劳基法”(图源:中央社)

修正后的“劳基法”包括休息日加班费核实计算、每月加班上限由46小时提高至54小时、轮班间隔经劳资协议可由11小时缩短为8小时、“7休1”改为“14休4”及特休假经劳资协议可递延一年。

国民党在本次修法中极力反对“松绑7休”以及“轮班间隔时数由11小时缩减为8小时”。松绑7休1部分,现行法规定劳工每7天休假应有1天休息日及1天例假日,修法后将“7休1”松绑改为“14休4”,劳工2周内的休息日及例假日,应至少有4天,等同于劳工最多可连上12天班。

轮班间隔时数由11小时缩减为8小时,现行规定轮班间隔原则为11小时,但尚未实施,这次修法修正为轮班间隔原则为11小时,但经劳资协议可缩短为8小时,且必须经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请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加班费核实计算部分,删除现行法只要上班1小时就算4小时,做5小时就算8小时之规定,工作时间及工资改依实际出勤时间“核实计算”;而每月加班上限也从46小时提高到54小时,三个月不得超过138小时。

而劳工未休完之特休假,经劳资协商可递延至次年。三读条文明定,年度终结未休之日数,经劳工双方协商递延至次年度实施者,于次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仍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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