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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信用卡利息纠纷慎用民间借贷规定

近日,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与建行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案,再次引起公众对信用卡“全额计息”规则的关注。

澎湃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认定银行因用户逾期还款收取的利息、复利和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有的法院适用或参考《最高法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中规定的利率;有的法院认为,《规定》第一条已明确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而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案件。

《规定》系最高法于2015年8月发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同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对民间借贷利率作了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全额计息”引发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法院能否适用或参考使用《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

“我认为是既不可以适用,也不可以参考,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交易。”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如果法院在审判中适用该《规定》,那就是将金融机构等同民间借贷平台,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身份。

潘修平说,银行是持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有自己的规则,《规定》是针对纯民间借贷的,其主体双方均是民间的,这是两类性质的法律关系。

潘修平认为,针对信用卡“全额计息”规则产生的纠纷问题,若争议较大,可以由银监会出台规章或者由最高法出台类似《规定》的解释,对信用卡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予以规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红丽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也建议,法院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在准用《规定》时应十分谨慎。

她说,银行信用卡业务框架的核心内容包括多项内容,如,通过透支形成借贷关系、持卡人按期还贷可主张免息期内的免息、免息期内未全额还贷,全部借款都要计收利息等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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