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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胜诉 法院判定三星立即停止侵害华为专利权

1月11日上午,华为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宣判,深圳中院知识产权第二庭宣布,被告三星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形式,侵害华为201110269715.3专利权的行为,驳回华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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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认为,三星违反了标准专利谈判中的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故意拖延谈判,三星和华为通讯领域的标准专利实力相当,但许可给华为的授权使用费是华为许可给三星的三倍,此判决之后双方可继续进行谈判。

原告华为诉称,原告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原告享有的201010137731.2号和201110269715.3号发明专利权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并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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