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儿说的是国内的一个创业公司老总的故事,当年公司蒸蒸日上,筹谋上市。他和两个妹妹都在公司工作,后来为了融一笔资,跟出资方签订了对赌协议。兄妹三人在对赌协议上都签了字。结果协议到期之后,他们赌输了,需要把之前的那笔融资和利息都一次性退还给投资方。
可能压力太大,在协议到期的两天后,他突发心肌梗死,一命呜呼了。
他老婆这时才知道这份对赌协议的存在,然后成为了被告。他老婆说,公司实际控制权没在我手里,在他妹妹们手里,当初融到的资金也用于公司发展,没有使用在家里。而且那份对赌协议,我也没有签字。但是,这些在法官那里都没有意义,因为夫妻是一个共同体,老公死了,老公欠下的债妻子有义务承担。
所以,最后判决结果就是,老婆需要承担两亿的债务,光诉讼费就几百万。
就有女性要求了,以后类似于这种案例中,能不能涉及到已婚人士财产协议的时候,配偶方不光有知情权,还得有签字权,签了字,那么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否则,假如面对的是恶意财产转移,无缘无故就得背起外债。柔弱女性,怎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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