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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田飞龙:一地两检执拗背后的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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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灭权”“法治倒退”“划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虽然是既定动作的阶段性进展,但还是引发香港社会部分群体的激烈反弹。对此,记者专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博士,在他看来,此次一地两检产生的争议不仅仅是个案,更是三十年余来香港与内地“恩怨情仇”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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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检在香港社会部分群体间引发了激烈的反弹(图源:新华社)

记者:香港舆论层面对于一地两检反响非常强烈,不仅有元旦游行,也有“全面灭权”,大律师公会谓之“最大倒退”,也有论调说这是在为“23条立法”铺路。你如何看一地两检及其引发的争议?

田飞龙:我本人没有预料到在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地两检决定后香港社会有这样大的反弹。

因为一地两检是对香港老百姓有利的一项经济民生工程。考虑到内地经济发展形势,将香港接入内地高铁经济圈,能够让不仅仅是香港青年人,也包括香港老年人回乡、旅行和就业更为便利。另外,粤港澳大湾区的推动也需要交通基础设施的支撑。可以说,一地两检的开通意义甚至要大于港珠澳大桥的开通,毕竟大桥的承载量无法和高铁的运行相比。

就如林郑月娥所讲的那样,这些大律师们太过于精英心态。他们更多地是从自己单方面理解的香港高度自治和香港管辖权的完整,甚至想象中的“香港自治领土”完整的角度出发,而没有考虑香港经济与内地融合的实际需要,没有考虑香港中下阶层居民北上探亲、就业、旅行的需要。这是精英心态与大众生活的一种脱节。

记者:反对的声音主要不是考虑它的经济合理性和民生需求,而是纠结是否能从基本法中找到依据。

田飞龙:在这个问题上需要一分为二地看。第一,基本法在上个世纪80年代构思时,当时的经济状态是香港先进,内地落后。一国两制设计的初衷是内地学习香港,因此没有考虑到香港也有需求融入内地经济圈。因为香港本身属于亚洲四小龙,拥有着英国给它留下的西方的经济圈归属及其特点成就感。所以,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中没有超前预见到这种后出现的问题,没有提供已设计好的明确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不能提供解决新问题的方法,为一地两检提供宪制合法性的空间。

一国两制中就包含着“两制”互动融合的初衷初心。这就要求,香港和中央在遇到新问题时互相提出自身的诉求,以协商民主和分阶段步骤的方式共同去完成工作。例如在一地两检中,首先是地方形成合作安排,然后中央去确认它的合理合法性,再回到本地形成具体的法律细节。正是因为单纯的自治权无法处理这样的事情,而中央也无法单方面说了算,所以需要多步骤完成。在这些步骤中,香港本地的民意和利益也能够得到体现。

第二,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上也能找到合法性,而大律师对于基本法的解释过于机械和偏颇。

首先,对基本法的解释应该放到整个中国宪制框架中去理解,考虑到宪法是基本法的来源和基础。在基本法中去找条文解释需要从多个条文中进行体系化的解释。

中央决定案中指明,一地两检是合理的,而且是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基本法第七条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条款,支持特区政府运用自治权为香港的整体福利与广东省签订合作安排。基本法第118和119条关于特区产业政策制定权的条文,特区应该创造条件和环境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交通运输业就是重要的一方面。香港不能仅仅重视海上交通,在经济新形势下,更要重视陆上交通和高铁交通。这些都说明基本法中有相关条款成为一地两检的依据。

其次,人大的这种决定不是第一次。人大有这样的决定,是因为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秩序中,拥有超越本地自治权的至高地位,这不是自封的,而是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之前在香港运行高度自治权时,人大不经常使用此权并不表明没有此权。关于政改的八三一决定也是这一中央管治权的具体体现。

记者:大律师也并非一定要反对,只是又纠结于第18条,即全国性法律需要列入附件三。

田飞龙:对,此前考虑过这种方案,但实际操作会非常奇怪:一方面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是全香港适用,而这次仅仅是西九龙站地下两层适用而已;另一方面,内地在地下两层的权限是综合管辖与执法权,这会导致内地几乎所有法律都需要列入附件三,这将在操作上非常麻烦甚至不可能,也违背了第十八条的初衷;再者,地下两层在法律上拟制为“内地口岸区”,可参照深圳湾模式,内地法律自然而完整地延伸适用,这样安排在法理和法律技术上更为先进。

同时也没必要使用第20条,因为中央没把它当做新授权的事项。一地两检的方案仅仅是地方合作协议,是香港特区政府行使自治权过程当中,有些环节需要中央保障,中央做的仅仅是疏通地方,居中确认其合理合法性。并非中央主动,而是香港主动。一地两检的性质仅仅是中央去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执政,融入大湾区,灵活开展与对等行政单位互联互通合作安排事项。

此外,内地口岸区的性质问题也产生了争议。在人大决定中,将内地口岸区视为内地。大律师们应该明白,其实这仅仅是内地法律自然而然的延伸,犹如深圳湾是香港法律的延伸一样。这不代表该部分的产权和物业属于内地,而仅仅是“法域”延伸意义上的法律拟制。

记者:其实一地两检今次引发的争议,在基本法起草之初就已经存在,一地两检不过是一个“壳”,引出了香港面对一系列政治议题时的近乎统一化的执拗。

田飞龙: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其实一直有两种不同的声音,而每一条基本上都会有10多个版本。当时香港精英认为,回归已经不可避免,在此条件下他们试图在基本法内获取更大的本地利益,以及聚焦于民主实现普选,及保护其自身经济利益。所以,本地利益优先,财产权优先,民主权利发展优先,这三大优先是当时起草时香港精英与末代港督彭定康及中共三方角力的出发点。

基本法事实上也基本实现了他们的诉求。但对于中央来说,一国两制是一个整体,因此它不能仅仅对香港好,它还是中国现代化、国际化整体战略方案的一部分。那么国家在一国两制中的利益到底是什么呢?其实就是近几年一直强调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主权与安全即香港不能成为反国家基地,这是任何一个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最基本的政治忠诚要求。因此本土分离乃至港独是不能容忍的。发展利益是指香港要在不同阶段根据其自身独特优势支持国家发展。过去是帮助国家现代化,现在则在国家主场优势下参与及融入式发展。此次一地两检产生的争议不仅仅是个案,更是央港三十余年“恩怨情仇”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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