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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了解到,证监会为进一步防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风险,对原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进行了修订,目前已经形成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并且已经向中介机构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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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原负面清单共11条,本次修订4条、新增4条,修订后的负面清单共15条。

记者获悉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采纳监管部门坚持从严监管的建议,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禁止发行债券时限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告期(两年及一期)趋于一致;将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发行人纳入负面清单。

PS:需要说明的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适用主体为公司债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从事承销或者受托管理业务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不属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负面清单的规制范围。

2.将前期相关部门根据监管或自律管理实践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总结并明确的相关监管要求纳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夯实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则依据。

3.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防止“脱实向虚”,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领域。此外,进一步明确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相关条款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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