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十条”和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必须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但其实施效果在部分省区并不理想。据环保部网站1月22日披露,截至2017年底,全国200多家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未按时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要求的,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任务,其中新疆、青海、云南等省(区)完成率低于60%。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水十条”发布实施近三年来,各地高度重视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工作,总体进展情况良好。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2198家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128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完成率分别为93%、90%。但仍有200多家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未按时完成任务,包括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和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蒙古二连浩特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吉林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夏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等20多家国家级工业集聚区。
为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并与国务院2013年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相对应,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为“水十条”。
“水十条”第一条“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提出,要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其中,要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而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版《水污染防治法》,已将这一规定写进了法律。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下一步,环保部将会同相关部委严格按照“水十条”规定,督促指导相关地方采取暂停审批和核准增加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园区资格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由全国人大于2017年6月27日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水十条”提出的一些措施已成为必须执行的法律。
就工业废水问题,修改版《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2017年12月26日,环保部部长李干杰在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上表示,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和“水十条”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责任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监管更加全面,惩处更加有力。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监管,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公开,依法推动“水十条”深入实施,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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