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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出海规定 应考量防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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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今晚发布新闻稿,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限制出境(海)规定,立法上应考量防逃问题、应改采相对法官保留原则,是否要规定最长期间待下次会议讨论。

司法院24日下午召开「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与会委员讨论关于刑事诉讼程序限制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出境(海)的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相关议题。

司法院表示,与会委员经过广泛的交换意见后认为,限制出境(海)除了是一种羁押的替代处分,也应考量防逃问题;当前刑事诉讼法有关限制出境(海)处分并未明文化,与会委员大多认为,限制出境(海)应明文规定,并采相对法官保留原则。

新闻稿提到,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限制出境(海),应向法官声请核准,但例外有必要时,得由司法警察官或检察官迳为通知入出境主管机关对被告限制出境(海)。

司法院表示,现行限制出境(海)除了刑事妥速审判法有规定,审判中的限制出境期间累计不得逾八年外,侦查中的限制出境(海)并无最长期间的限制;侦审中限制出境(海)是否应规定最长期间,会议主席决议由刑事厅先行预拟有限制期限的条文,供委员会下次开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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