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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三等特考任用差别待遇 大法官:违宪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释字第760号解释,认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第2项,导致警察三等特考职务任用资格差别待遇,宣告部分违宪。

全案起因于林庆昌等13人分别通过91至93年警察三等特考笔试录取,仅经警专受训,不符巡官任用资格,与同批考试录取人员但具警大学历者一律派任巡官相较,形成不平等待遇。林等13人申请至警大受训遭拒,经行政诉讼败诉而提起释宪。

此外,黄士等4人为94、98、99年警察三等特考录取人员,虽经安排至警大受训,但申请改分发巡官遭拒,也提起释宪。

本案关键在于,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第2项规定,官等较高的警正三阶以上,任用资格规定为应经警察大学或警官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官等较低的警正四阶以下,任用资格规定为应经警察大学、警官学校、警察专科学校或警察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

解释文指出,由于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第2项未明确规定考试训练机构,导致内政部警政署实务上可以将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等笔试录取而未具警察教育体系学历的人员,一律安排到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受考试录取人员训练,以完成考试程序。

理由书指出,这项规定使民国100年前考试及格而未具警察教育体系学历的一般生,无从取得职等较高的警正三阶以上职务任用资格,致其等应考试服公职权遭受系统性的不利差别待遇,与宪法第七条保障平等权的意旨不符,宣告部分违宪。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解释,警政署将一般生一律送到警专训练,造成同批考生仅因是否具有警察体系学历,而在未来升迁有不同待遇。

吕太郎指出,行政院应会同考试院,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适当措施,除去声请人所遭受的不利益差别待遇,例如安排声请人至警察大学完成必要的训练。

吕太郎也表示,警察人员考试于100年后已采双轨制,未再有此类争议,本件释宪案适用范围,指双轨制实施以前的警察。10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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