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一样的两份判决书,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一份有利于上诉人,一份不利于上诉人。而这两份文号一致的判决书均出自中国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时间1月30日,据报道,该案的二审主审法官表示,有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是其在经合议庭评议后制作的,后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最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在上传网络时,因为自己的工作失误,将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传上了网。

一宗并不是很复杂的案件却出现两份不同的判决书(图源:VCG)
据悉,该场官司源于一桩购房纠纷。
2005年10月21日前,陈某胜和十堰市林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陈某胜购买林立公司二楼住宅一套和一楼门面房一间。陈某胜用材料款抵清二楼房款后,林立公司尚欠陈某胜材料款8万余元(1元人民币约合0.151美元)。
2005年10月21日,双方就一楼门面房的付款时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在2008年3月1日前仍未付清26万余元的购房款,林立公司有权解除商业门面房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同时每月按每平方米18元的房租收取租金。
当日,林立公司将门面房交付陈某胜使用。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除8万余元的材料款外,陈某胜未支付过房款。
林立公司诉请判令与陈某胜签订的购买门面房《补充协议》于2008年3月16日解除;陈某胜腾退门面房;陈某胜支付已欠房租12万余元。
2017年3月31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对林立公司与陈某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据裁判文书网(2017)鄂0302民初187号民事裁决书,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林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该判决,林立公司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堰中院在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12月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登载了编号为(2017)鄂03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书,同年11月30日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也全文登载。
这份落款时间为2017年8月4日的判决书推翻了一审判决:陈某胜向林立公司腾退门面房,并支付林立公司房租3万余元(已扣除材料款8万余元),2017年4月1日至房屋腾退之日,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8元(总面积49.586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房租。
而之后,当事双方收到的裁判文书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日期为2017年8月24日。
2018年1月30日上午,该案审判长给出的答复是其工作失误,并表示,“不是说一个案件存在两个判决,不存在这个问题,(2017年)11月30号上网对外公开,登上网27天后,(2017年)12月27号我们发现这个错误以后马上把它撤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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