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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远案”当事人获国家赔偿约191.5万元 曾被错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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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了关于“周远案”的最新进展,新疆高院决定向赔偿申请人周易(原刑事案件中用名周远)赔偿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18458.31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96460.41元,合计1914918.72元。

新疆高院作出的《新疆高院就周易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赔偿决定》指出,2018年1月30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赔偿申请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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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因疑似出现“一案两凶”,被社会广泛关注。1997年5月16日,伊宁市第三中学女生宿舍发生侵害女性的恶性事件。次日,27岁的周远被警方从家中带走,经警方审讯后,周远认罪。

当时,新疆伊宁市发生类似侵害女性的恶性事件累计案件频发,警方却一直未能破案。

检方起诉,从1994年9月至1997年5月发生的八起伤害女性事件都为周远所为。1998年8月,周远被伊犁地区中级法院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周远案一审期间,一个名叫霍勇的疑犯被警方抓获。霍勇承认了34起女性伤害案件,但检方只对霍勇公诉了7起,并且这7起案件作案时间均在周远被抓之后。1999年,霍勇被判处死刑,随后被执行枪决。

周远的家人向当地警方和法院申请重审,新疆高院终审判决周远无期徒刑,将认定的犯罪事实由七起改为五起。

2010年3月,新疆高院决定再审此案。2011年12月,新疆高院将原审判决认定的周远所犯五起犯罪事实改为两起,两罪并罚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2年5月,服刑十五年的周远刑满释放。

2016年11月18日,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新疆高院2011年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周远有期徒刑15年的再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对周远案第二次启动再审。

2017年8月25日,周远案在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审理。2017年11月30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对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再审公开宣判,新疆高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周远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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