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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师过弯未减速撞死妇人 判刑8月定谳

苗栗县一名王姓礼仪师驾车前往医院协助接送大体途中,过弯时未减速而撞上对向来车,造成一死一伤。最高法院今天依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判王男8月徒刑定谳。

最高法院判决书指出,王姓礼仪师民国105年2月9日上午,驾驶自用小客货车,前往头份市一家医院协助接大体,途经苗栗县造桥乡台13甲线公路8.4公里弯道处时,因未减速而闯入对向车道,撞上一部自用小客车。

遭撞的自小客车由王姓男子驾驶并搭载妻子,车祸后王妻伤重送医不治,王男身受多伤急救。王姓礼仪师肇事后留在现场,向前来处理的员警自首。

最高法院认为,汽车行经设有弯道标志的路段,应减速慢行,作随时停车的准备,王姓礼仪师贸然在设有弯道标志的路段急驶,致车辆失控冲入来车道,应负过失责任。

最高法院也认为,王姓礼仪师坦承案发当时准备前往医院接大体,车上也放有尸袋和往生被,可见王姓礼仪师以礼仪师工作为主要业务,并驾驶自用小客货车反复协助接送大体,应负业务过失之责。

判决书指出,王姓礼仪师坦承犯行,但犯罪所生的危险及损害重大,又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不宜宣告缓刑,今天驳回上诉,维持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审判决,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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