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分媒体刊登转载“3月1日起厦门将征收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的报道,该报道系对税收政策的误读。对此,我局补充说明如下:
一、网上传闻“3月1日起厦门将征收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确有此事吗?
答:这是对税收政策的误读。根据税法规定,对自然人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都有,网上传闻说3月1日才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是对公告的误读。
二、为什么要出台这份公告?
答:自然人出租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复杂,涉及到纳税人一些成本费用的扣除。由于有的纳税人无法提供或者无法长期保存合法有效的凭证用来扣除,采用据实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重。因此,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我局出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该公告在原来据实征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
三、公告实施后,税收负担变化如何?
答:本公告实施后,不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自然人,其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税负将较原有方式有所下降。
举例:张三在2018年3月5日收到3000元(不含增值税)住房租金,同时当月发生一些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票据,个人所得税该怎么交?
本公告执行后,考虑到其实际发生成本费用但又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对其租金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3000×5%×1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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