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姓补教老师在民国97年猥亵一名12岁的女童,被害女童在案发6年后自杀;最高法院近日维持台中高分院见解,依强制猥亵罪判处张男有期徒刑3年10月,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张姓男子在妻子经营的心算补习班担任数学老师;张男于97年11月,在补习班的楼梯间揉捏被害女童胸部约10秒,女童极力挣脱、大喊「放开」,才得以逃离现场回到教室。
补习班另一名陈姓老师见女童脸色苍白,询问发生什么事情,被害女童说出遭张男摸胸的情况;女童亲友得知后到补习班理论,张妻道歉并安抚、退还女童父母补习费,女童亲友未再追究。
不过被害女童在103年9月在银行巧遇张男,认为对方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而精神崩溃,在校昏倒并有自杀行为,经学校介入辅导及社工人员询问后,少女说出被张男猥亵一事。
历审法院均认定张男犯行明确,考量他罔顾道德对女童强制猥亵,严重妨害其身心发展,恶性非轻,且他犯后否认犯行、未见悔意,将张判刑3年10月;全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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