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上午9时许,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罗豪才与世长辞,享年84岁。北京大学法学院官方确认了这一消息。
罗豪才是福建安溪人,1934年4月生,1956年至1960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罗豪才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大学副校长、最高法院副院长、致公党中央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
数十年的法学生涯中,罗豪才直接推动行政诉讼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是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和开拓者。他曾自述:“当时社会上对行政诉讼法立法阻力非常大。我还记得在北京市的某次会议上,有人当面指责我们制定行政诉讼法是挑动群众斗政府,没有好下场。每当这个时候,我只能是耐心解释,政府与百姓之间总是会有意见,这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哪一个人挑动制造的,关键是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也是努力想将其消除。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多,其中一个办法是通过法治途径解决,行政诉讼即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时至今日,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已经取得不小进步。这只是罗豪才作为法学家的一个侧面,行政法治化是其一生的重心。
罗豪才的学生、北京大学教授沈岿向财新记者表示,“罗老师的贡献真地可谓一言难尽。在我曾经设想的罗老师传记中,他作为学者、作为北大法律系副主任和北大副校长、作为最高法院副院长、作为全国政协副主席、作为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在其每一个生命阶段,都有其对中国法学理论、中国大学教育、中国法治事业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
沈岿介绍,在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期间,罗豪才坚持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曾经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牵涉中国和泰国关系的重大行政案件,并顶住压力,作出公正审判,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
罗豪才的学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成协中介绍,尽管并非每个案件的裁判、每一个批复都足以令各方满意、信服,但在走出最高法院的大门时,罗豪才说过:我对自己签下的案件和批复负责。如果将来因为某些个案需要有人承担责任,我绝不推卸责任。
“罗老师也非常关心地方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在地方法院遇到压力时,坚决支持地方法院依法办案。”沈岿说。
据了解,在任职北京大学副校长期间,罗豪才极力推动北大与国外以及台港澳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北大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的创立、中美法学的早期交流,都得到罗豪才的鼎力支持。
作为学者,罗豪才笔耕不辍,一生著书立说,紧追时代法治脉搏。比如,早在1981年,罗豪才就与北京大学教授龚祥瑞等一起在《法学研究》发文介绍《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
罗豪才曾任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积极呼吁人权保护,多次强调“人权保障和实现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工程,离不开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和国内国外大环境,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靠制度、靠法治”。
2017年,罗豪才还发文呼吁法治要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驾护航。“法治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驾护航,一个重要方面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转变职能要做好减法,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退出那些没有必要插手的领域,交给市场进行更有效率的调节。同时,也要做好加法,深化价格、财税、金融等领域基础性改革,着力创造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实现市场良性运行。”
在南开大学教授宋华琳看来,罗豪才在平衡论、协商民主、软法、比较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人权等多个领域均做出卓有成效的学术贡献。早年在北大任教,先后推进行政法平衡理论研究,令更多学者思考行政法的任务与功能;推进协商民主和协商行政研究,推动研究行政法的范式、结构与方法,思考行政法与治理转型;推进软法研究,推动学界思考什么是法,什么是行政法,思考多元法律规范、行政手段在实现行政任务中的作用;编译《行政法的新视野》,推动行政法学的比较研究;在最高法院副院长期间,还推动行政法学界与行政审判实务界的交流,推进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曾任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推动了我国的人权研究。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唁电称,“罗豪才先生是中国行政法学界泰斗,先生一生著书立说,创立的行政法平衡理论,倡导的中国软法研究等卓越贡献,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起到极其重要的开拓和奠基作用。”
在成协中看来,罗豪才最受人尊敬的,不仅在于其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开创性地提出了“平衡论”和倡导了软法理论的研究,更在于其开放的学术胸襟和高尚的人格。“无论在平衡论和软法提出和发展过程中,争鸣与质疑从未停止。恩师对此始终抱有一种开放的、包容的态度,允许甚至鼓励不同声音的出现。” 成协中说。
作为教师,罗豪才桃李天下,培养出包括沈岿在内的一大批学者,他们多已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在实务界,现任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袁曙宏亦曾师从罗豪才。
罗豪才简历:
男,汉族,1934年3月生,福建安溪人,致公党成员、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学历,教授。
1951年4月至1952年7月在新加坡被英殖民当局监禁。1952年至1956年广东省广州知用中学、江苏省无锡市第一中学学习。1956年至1960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1960年至1984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系副主任。1984年至1985年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修。1985年至1986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1986年至1992年北京大学副校长、教授,北京市侨联主席,中国侨联副主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1992年至1993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副校长,北京市侨联主席。1993年至1995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副校长。1995年至1996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6年至1997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7年至1998年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8年至1999年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99年至2000年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0年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至2007年12月),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3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2007年5月10日当选为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 。
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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