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子女等扶养人必须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

声明:本文转载自 「界面网」,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近期,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老龄办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家部委第一次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作出全国性部署。

文章配图

《意见》明确,进一步强调家庭子女和其他赡养、扶养人要依法履行对留守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避免生活不能自理的留守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

农村留守老年人一般是指因子女长期离开农村户籍地务工或经商,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者是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2018年2月24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黄胜伟在民政部举行的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2016年民政部的初步摸底排查结果,全国有1600万左右的农村留守老年人。

“这些留守老年人由于子女长期不在身边,不少还承担着繁重的农务劳动或者抚育孙辈的义务,在不同程度存在着生活缺乏照料、安全缺乏保护、精神缺乏慰藉、失能缺乏护理等问题。”黄胜伟在会上介绍,《意见》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安排和措施。

针对留守老年人生活、安全风险问题,《意见》提出要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制度,建立留守老年人的定期探访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留守老年人的风险评估制度,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和力量,来尽最大可能防止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生活安全的风险,发现风险我们及时予以化解或者救助。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