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6日,在致公党中央举行的2018年两会提案通气会上,一份《关于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计征所得税的提案》引起媒体关注。
该提案提出,目前个人所得税计征制度不能有效发挥税收在社会分配中的调解机制,未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特别是随着国家放开“二孩”政策,按照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可能造成因夫妻收入悬殊或家庭孩子、老人多而可支配的人均收入差额巨大。
为此,该提案建议,可以参考国外或香港等地区建立家庭为单位所得税计征制度,为此要合理确定家庭计税制的起征点及税率。通过收集统计数据、开展调研,修改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起征点以及税率,将起征点及税率按照家庭计税制的方式重新调整。
该提案建议,建立以年度为单位的计税方式。由于改革为家庭计税制方式征税,通常纳税主体夫妻双方可能存在着收入结构不一致的情况,以月收入作为计税基数存在欠缺公平性、难以操作的问题,建议建立以年度为单位的计税方式,以一定数额年收入作为所得税起征点、并以年收入确定税率。具体则可通过预估所得税税率,每月暂扣的方式,待年度收入确定后再进行申报调整、多退少补。
针对具体征收的方式,该提案建议,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各地差异巨大,建议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建立家庭计税制。具体体现为:一是在税制改革的初期,可以单以夫妻、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单位进行计征。在上述计征做法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将需要赡养的父母、祖父母等纳入家庭单位。二是对于夫妻所在地区不一的,可仍采取个人计税制,待信息实现全国或全省范围共享后逐步推广。三是可在现阶段就工资收入部分先行改革,逐步将劳务收入、资本收入等其他收入纳入范围。
至于征收的办法,该提案建议,可以建立单位代扣及个人申报相结合的缴税方式。若改革为家庭计税制,则由于通常家庭成员的代扣单位不一,难以由统一单位进行代扣,因此建议改革成由家庭自行决定纳税主体,并将家庭人数、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其他成员收入情况向单位及税务部门报备,由单位按照暂定税率每月代扣所得税。次年第一季度,由纳税主体对过去一年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申报,按照申报后的数据调整个税,在规定的期限内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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