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重点措施,引来广泛热议。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过去几年,知识产权保护的很多案件,让人记忆犹新。如“乔丹”商标争议案、广药集团公司诉广东加多宝公司案、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妥善审理,明确了法律标准和行为准则,彰显激励和保护创新的鲜明态度,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指引。从2013年至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取得长足进步,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各类案件813564件,审结781257件,在法官数量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审结案件数和结案率大幅上升,再审率和改判发回重审率双双下降,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更加明显。
同时,也要看到,知识产权维权领域长期存在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问题虽有缓解,但在现有法律规则和体制框架内,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已成为当前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瓶颈。
此次《意见》的出台,加强了顶层设计,用创新的理念、改革的方法,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局性、体制性、根本性问题。针对举证难,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针对赔偿低,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针对周期长,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