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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行为人、集资参与人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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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具体有以下形式: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邱伯友指出: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破坏的是社会主义金融秩序,集资行为人、集资参与人实际上构成共同犯罪,但目前刑法并没有明确集资参与人构成共同犯罪,这也是非法集资案发越来越多的原因。我们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早在三年前就进行了大胆的探索,配合龙岗区公安分局,对部分集资参与人进行了刑事拘留和逮捕,如果对深圳市至纯珠宝老板杨文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们刑事拘留、逮捕了二十多名深圳市至纯珠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股东,虽有争议,但确实对犯罪份子起到了震慑作用。其实很好理解,如果没有集资参与人的配合提供资金,集资行为人也就不存在,就像贩毒和吸毒,象牙走私一样,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认为,必须修改刑法,把集资参与人列入非法集资共同犯罪,这样从根本上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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